• 基本条件

    • 27.03

      除非发行人的股本证券或其控股公司的股本证券已于GEM上市或将与发行人的债务证券同时于GEM上市,否则发行人不能将其债务证券于GEM上市。

    • 27.04

      《GEM上市规则》第六A章不适用于首次上市的债务证券。然而:

      (1) 如新申请人(或其控股公司)在寻求将其(或其控股公司的)股本证券在GEM上市的同时,寻求将债务证券在GEM上市,则新申请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02条委任的保荐人(或属特别就此而委任的另一保荐人公司)须向新申请人就有关债务证券的发行及上市提供意见;
       
      (2) 新申请人(或其控股公司)在上文第(1)段所述以外的情况下,寻求将债务证券在GEM上市,则其必须委任本交易所接纳的财务顾问,以便向新申请人就有关债务证券的发行及上市提供意见。

    • 27.04A

      本交易所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7.04条行使其酌情权厘定是否接纳一名财务顾问时,将会参考《GEM上市规则》第6A.07条所载的独立性测试第(3)至(7)段,该等段落将适用于财务顾问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 27.05

      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各自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地方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 27.06

      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必须依据其国家法例编制包括申请上市前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账目。

    • 27.07

      倘属新申请人的情况下,申报会计师所报告的最近财政期间(见《GEM上市规则》第七章)的截止日期不得超逾上市文件日期前六个月。

    • 27.08

      每类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面值至少须为30,000,000港元。发行在各方面与某类已上市债务证券相同或将会相同的债务证券,则不受上述限制。

      附注:
      1 在特殊情况下,如本交易所对市场流通量感到满意,可以接纳一较低的最低面值。
       
      2 如属可认购或购买债务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须受适用于将可供认购或购买的指定债务证券的相同限制所规限。

    • 27.09

      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必须可自由转让。

    • 27.10

      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其发行及上市须依据发行人注册或成立地方的法例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而进行;依据该等法例或文件而产生及发行该等债务证券所需的一切批准书,必须均已正式发出。此项规定经在细节上作出必要的修改后亦适用于由担保人作出的任何有关担保。

    • 27.11

      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或债务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亦须符合适用于该等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规定(参阅《GEM上市规则》第三十三章(如属适用))。

    • 27.12

      除非发行人本身能执行付款代理的职务,否则发行人须在香港设有一付款代理,直至所有债务证券均已赎回为止。

    • 27.13

      如属记名证券(加签及交收后可以过户者除外),发行人须于香港或本交易所同意的其他地方设存持有人名册,以便在本地办理过户登记。然而,如情况特殊,本交易所或会考虑其他有关办理香港持有人过户登记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