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4

《GEM上市规则》第六A章不适用于首次上市的债务证券。然而:

(1) 如新申请人(或其控股公司)在寻求将其(或其控股公司的)股本证券在GEM上市的同时,寻求将债务证券在GEM上市,则新申请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02条委任的保荐人(或属特别就此而委任的另一保荐人公司)须向新申请人就有关债务证券的发行及上市提供意见;
 
(2) 新申请人(或其控股公司)在上文第(1)段所述以外的情况下,寻求将债务证券在GEM上市,则其必须委任本交易所接纳的财务顾问,以便向新申请人就有关债务证券的发行及上市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