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文件的规定
24.10
下列文件必须在上市文件落实刊发至少足十四天前提交本交易所作初步审核:
(1) 页边处加上记号、以显示符合第二十五章及╱或附录D1C有关项目的上市文件的初稿乙份;
(2) 正式通告的初稿乙份(如属适用);
(3) 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债务证券的任何申请表格的初稿乙份(包括任何额外申请表格或优先申请表格);
(4) 拟刊发的任何临时所有权文件的初稿乙份;该等文件(如有)必须符合附录B1的规定;
(5) 拟刊发的确实证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的初稿乙份;该等文件(如有)必须符合附录B2的规定;
(6) 信托契约或其他保证或规限债务证券的文件的初稿乙份;该等文件(如有)必须符合附录A2的规定;
(7) 如上市文件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呈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调整声明的初稿乙份;及
(8) 《上市规则》第3.20(1)条所述的每名董事及发行人决策机关的成员的联络资料及个人资料(以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形式及方式)。 24.11
下列文件必须提交本交易所,新申请人须于上市委员会审理上市申请至少足三个营业日前提呈有关文件,而上市发行人则须于上市文件落实刊发至少足两个营业日前提呈有关文 件:
(1) 按C2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形式填具,并由发行人正式授权的行政人员签署的正式上市申请表格;
(2) (a) 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乙份(如属适用);
(b) 正式通告的最后定稿乙份(如属适用);
(c) 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债务证券的任何申请表格的最后定稿乙份(包括任何额外申请表格或优先申请表格);及
(d) 上市规则第24.10(4)、(5)及(6)条所述的各种文件各一份(较早前如已提呈则作别论);
(3)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 (a)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b) 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或其有关集团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三个完整财政年度或本交易所接纳的较短期间的周年报告及账目,或如该等账目在较早前就以往一项上市行动已予提呈,则须提呈经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核数师签署的证明书,证明自最近期经审核账目日期以来,发行人或担保人(视乎情况而定)的财政状况及业务前景并无任何重大变动(参阅上市规则第23.06条);及
(5)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6)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7)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8) 保证或规限债务证券的信托契约或其他文件的初稿乙份(较早前如已提呈则作别论)。
(9)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4.12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4.13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 [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2)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3)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 [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24.14
24.15
第十一A章的条文同样适用于债务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