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人的定义

    • 20.10

      《GEM规则》第20.07(1)、(2)或(3)条所述的关连人士之「联系人」(如关连人士是个人)包括:
       
      (1)
      (a) 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b) 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30%)(「受托人」);或
       
      (c) 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2)
      (a) 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姊妹或继姊妹(各称「家属」);或
       
       
       
      (b) 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 20.11

      《GEM规则》第20.07(1)、(2)或(3)条所述的关连人士之「联系人」(如关连人士是公司)包括:

      (1) 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2) 以该公司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受托人」);或
       
      (3) 该公司、以上第(1)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30%受控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 20.12

      若一名人士或其联系人除通过上市发行人集团间接持有一家30%受控公司的权益外,他们╱它们另行持有该公司的权益合计少于10%,该公司不会被视作该名人士的联系人。
       

    • 20.13

      仅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若符合以下情况,一名人士的联系人包括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任何合营伙伴:

      (1) 该人士(个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或
       
      (2) 该人士(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或受托人,
       
      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合营公司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