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20.06-20.13)

    • 20.06

      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新申请人须委任一名具足够经验的代理人履行下列职能:

      (1) 与本交易所之间的沟通—代理人将负责就是次上市申请所产生的一切事宜与本交易所交涉,并确保申请人遵守本章所有适用的程序及文件规定;及
       
      (2) 上市程序的整体管理-代理人将确保上市程序的进行和管理方式公平、及时和有秩序。倘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新申请人拟对其集体投资计划权益进行首次公开发售,或在本交易所或证监会另行厘定的其他情况下,上市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

      (a) 处理发售申请;
       
      (b) 分配集体投资计划权益;
       
      (c) 包销及分销活动;
       
      (d) 认购名单管理;及
       
      (e) 处理认购款项。
       

      注:  
      (1) 在(2)的规限下,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或其授权代表一般(但不一定)合资格获委任为上市代理人。
       
      (2) 倘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新申请人拟对其集体投资计划权益进行首次公开发售,或在本交易所或证监会另行厘定的其他情况下,我们要求获委任的代理人须具备监察管理《上市规则》第20.06(2)(a)至(e)条所述事宜的所有必要牌照。

    • 20.07

      除非证监会已确认其对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再无其他意见,否则申请人不得根据本章的规定提交正式上市申请表格。

    • 20.08

      新申请人须填具A2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上市申请表格并提交本交易所。新申请人递交上市申请表格时须同时缴交不可退回的首次上市费作为按金。上市申请表格须附有(i)一份建议时间表及(ii)集体投资计划、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保管人或受托人又或具同样职能的人士各自作出的承诺书。倘若发行人未能根据本章规定提交所需的文件,本交易所保留要求发行人修订上市时间表之权利,已缴付的按金或会因此而被没收。

    • 20.08A

      提出上市申请及发行上市文件须经集体投资计划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及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又或职能相同的机构)以及保管人或受托人又或职能相同的机构(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又或职能相同的机构)以决议案方式授权及批准。

    • 20.09[已删除]

      【2003年9月1日废除】

    • 20.10[已删除]

      【2003年9月1日废除】

    • 20.11[已删除]

      【2003年9月1日废除】

    • 20.12

      上市文件必须在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其再无其他意见后方可刊发。

    • 20.13

      此外,本交易所如就个别情况提出要求,上市申请人亦须提交其他文件及资料。

    • 20.13A

      新集体投资计划申请人、集体投资计划上市发行人、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及保管人或受托人又或具同样职能的人士必须遵守本章及附录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