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文件

    • 15A.66

      按本章上市的结构性产品须有上市文件为证。上市文件须载有本章及附录D1D所载的指定资料,并且作为一项首要原则,须载列可协助投资者充分评估发行人的资产、负债及财政状况及该结构性产品所必需的细节及资料。本交易所如认为适当,可要求上市文件附加或包括其他的资料。相反,本交易所如认为适当,亦可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准许省略或修改某些规定的资料。发行人如拟省略任何指定资料,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的意见。

    • 15A.67

      发行人可使用一份「基础上市文件」(base listing document),其中载有本章及附录D1D有关发行人及该结构性产品规定的资料,以及发行人认为一般适用于所有结构性产品又或某种于有关基础上市文件有效期内寻求在本交易所上市的结构性产品之资料。

    • 15A.68

      如发行人使用基础上市文件,该文件须附加一份「补充上市文件」(supplemental listing document),其中载有本章及附录D1D规定的资料,以及发行人认为是寻求上市的结构性产品所特有的资料。

    • 15A.69

      基础上市文件及补充上市文件须载有本章及附录D1D有关发行人及该结构性产品规定的所有资料。补充上市文件须载有发行人的声明,表示基础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为在发出补充上市文件时最新、真实及准确的资料,或包括基础上市文件所载资料的任何更改的细节。

    • 15A.70

      基础上市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自刊发日起计)或为发行人按《上市规则》第15A.21条向本交易所呈交其年度帐目之期限日(如后者更早),其后发行人须呈递新基础上市文件。未经本交易所批准,基础上市文件不得修改。基础上市文件可为列载中期报告或季度报告而作修改。

    • 15A.71

      如在上市文件(包括任何基础上市文件、独立上市文件或补充上市文件)刊发后而在寻求上市的结构性产品买卖开始前,发行人获悉下列事项:

      (1) 出现重大改变,以致影响上市文件所载的任何资料;或
       
      (2) 出现新的重大事项,而该事项假如在刊发上市文件之前发生,则有关资料本应按规定刊载于上市文件内,
       
        除本交易所另表同意外,发行人须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提交一份详载有关改变或新事项的补充上市文件,供本交易所审阅。就本段而言,「重大」(significant)是指对投资者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评估《上市规则》第15A.66条所述事项,是十分重要的。

    • 15A.72

      未经本交易所同意,上市文件(包括任何基础上市文件、独立上市文件、补充上市文件或增补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不得作出任何修订。

    • 15A.73

      上市文件(包括任何基础上市文件、独立上市文件、补充上市文件或增补上市文件)必须在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其再无任何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

    • 15A.74

      每名发行人均须就上市文件(包括任何基础上市文件、独立上市文件、补充上市文件或增补上市文件)所载资料负责。除非法例另有规定,发行人可以公司名义作出此项声明。

    • 15A.75

      上市文件可加插图片或图表的说明,但该等说明的刊载形式及内容均须不含误导或可能引起误导的成份。

    • 15A.76

      凡发行结构性产品的基础上市文件、独立上市文件或发行个别结构性产品的补充上市文件是招股章程,该等上市文件必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注册存案。注册程序载于《上市规则》第十一A章第9.11(33)条。《上市规则》第11A.09条有关在拟注册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4天前必须通知本交易所的规定,不适用于补充上市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