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视作关连人士」(Deemed connected persons)

    • 14A.19

      本交易所有权将任何人士视作关连人士。

    • 14A.20

      「视作关连人士」包括下列人士:

      (1) 该人士已进行或拟进行下列事项:

      (a) 与上市发行人集团进行一项交易;及
       
      (b) 就交易与《上市规则》第14A.07(1)、(2)或(3)条所述的关连人士达成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不论正式或非正式,亦不论明示或默示);及
       
      (2) 本交易所认为该人士应被视为关连人士。

    • 14A.21

      「视作关连人士」亦包括:

      (1) 下列人士:

      (a) 《上市规则》第14A.07(1)、(2)或(3)条所述关连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及兄弟姊妹的子女(各称「亲属」);或


       
      (b) 由亲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亲属连同《上市规则》第14A.07(1)、(2)或(3)条所述的关连人士、受托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家属共同持有的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及


       
      (2) 该人士与关连人士之间的联系,令本交易所认为建议交易应受关连交易规则所规管。

    • 14A.22

      若上市发行人拟与《上市规则》第14A.20(1)或14A.21(1)条所述的人士进行任何交易(除获豁免遵守所有关连交易规定外),一概必须通知本交易所。上市发行人必须向本交易所提供资料,以证明该交易应否遵守关连交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