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的内容

    • 所有交易 (14.58)

      • 14.58

        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极端交易或反收购行动的公告,至少须载有下列资料:-
         
        (1) 按《上市规则》第14.88条所述的形式,在公告的上方清楚而明显地刊载免责声明;
         
        (2) 上市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概况,及对手方的身份和主要业务概述;
         
        (3) 交易日期。上市发行人亦须确认:以各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对手方及对手方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是上市发行人及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以外的独立第三者;
         
        (4) 代价总值、现时或日后支付代价的方法,以及任何有关递延付款安排的条款的详情。如代价包括拟上市的证券,则上市发行人亦须载列将发行证券的数目及详情;
         
        附注: 若交易涉及主要从事航空营运业务的上市发行人于其日常业务中向飞机制造商购置飞机,而有关合约载有禁止披露飞机实际代价的保密限制,本交易所可豁免遵守披露代价总值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必须披露以下资料:
         
        (a) 披露申请豁免的理由,并在交易的公告及(如适用)通函中披露其他资料(包括飞机原本标价、任何所得价格优惠的描述,有关优惠是否相当于过往采购所得的优惠,及有关优惠对发行人未来整体营运成本可有任何重大影响);及
         
        (b) 在下一份中期报告(如适用)及年报中披露下列资料:
         
        (i) 截至报告期末拥有的飞机总数(按飞机型号细列)及飞机的总账面净值;及
         
        (ii) 截至报告期末承诺采购的飞机总数(按飞机型号细列)及承诺采购的采购总额。
         
        (5) 厘定代价的基准;
         
        (6) 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之价值(帐面值及(如有)估值);
         
        (7) 如属适用,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于交易前两个财政年度的应占纯利(包括除税前后的纯利);
         
        (8) 进行交易的原因、上市发行人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以及一项指出董事相信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及
         
        (9) 如属适用,以下担保或保证的详情:于交易中必须提供的任何担保及╱或其他保证,以及与交易有关连的任何担保及╱或其他保证。

         

    • 股份交易的公告 (14.59)

      • 14.59

        除《上市规则》第14.58条订明的资料外,股份交易的公告至少须载有下列资料:

        (1) 将予发行的证券的数目及详情,包括日后出售该等证券的任何限制之详情;
         
        (2) 将予收购的资产的简要资料,包括任何有关公司、业务、实际资产或物业的名称;如资产包括证券,也包括该等证券所属公司的名称及业务概况;
         
        (3) 如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发行证券,须声明交易完成后,有关附属公司会否继续是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4) 声明该公告只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该等证券的邀请或要约;及
         
        (5) 声明发行人已经或将会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该等证券上市买卖。

    • 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极端交易及反收购行动的公告 (14.60-14.60A)

      • 14.60

        除《上市规则》第14.58条订明的资料外,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极端交易或反收购行动的公告,至少须载有下列的简要资料:

        (1) 交易的一般性质,如交易涉及证券,则包括日后出售该等证券的任何限制之详情;
         
        (2) 将予收购或出售的资产的简要资料,包括任何有关公司、业务、实际资产或物业的名称;如资产包括证券,也包括该等证券所属公司的名称及业务概况;
         
        (3) 如属出售事项:

        (a) 上市发行人就有关交易预期录得的盈亏详情,以及计算此盈亏的基准。如上市发行人预期其收益表所载列的盈亏,与所披露的盈亏不同,则须对有关差异作出解释。在计算盈亏时,将参照帐目内资产的帐面价值;及
         
        (b) 出售所得款项拟作的用途;
         
        (4) 如交易涉及发行拟上市证券,则公告亦须包括:

        (a) 声明该公告只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该等证券的邀请或要约;及
         
        (b) 声明发行人已经或将会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该等证券上市买卖;
         
        (5) 如有关交易属主要交易,并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已取得或将会取得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股东的书面批准,须提供该股东或该批有密切联系股东(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详情,包括股东名字、每名股东所持证券的数目及股东之间的关系;
         
        (6) 如交易涉及出售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权益,须声明交易完成后,有关附属公司会否继续是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及
         
        (7) 如属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须披露预期发送通函的日期;如有关日期为公告刊发后超过15个营业日,则须披露相关原因。

        附注:  如预期通函未能如期发送,上市发行人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按《上市规则》第14.36A条的规定刊发另一公告。

      • 14.60A

        除《上市规则》第14.60条所载的资料外,就须予披露的交易刊发的公告内如载有《上市规则》第14.62条所指的盈利预测,则该公告亦须载有以下资料,否则发行人须在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按《上市规则》第2.07C 条的规定另外再刊发载有下述资料的公告:

        (1) 《上市规则》附录一B部第29(2)段所指定的资料;及
         
        (2) 就该公告载有的专家陈述而言,《上市规则》附录一B部第5段所指定的资料。

    • 公告内的盈利预测 (14.61-14.62)

      • 14.61

        「盈利预测」是指任何有关盈亏的预测(不论所用的字眼),同时包括任何可计算未来盈亏预期水平的陈述(不论是明示还是通过参照过往盈亏或任何其他基准或参考标准的方式表示),也包括以下的任何盈亏估计:即对一个已期满会计期间作出的盈亏估计,而有关的会计期间虽已期满,但上市发行人尚未公布有关的业绩。任何发行人收购资产(物业权益(按《上市规则》第5.01(3)条定义)除外)或业务的估值,若建基于折现现金流量或对利润、盈利或现金流量的预测,亦会被视作盈利预测。

      • 14.62

        如公告载有有关发行人、或者现为或建议成为其附属公司的盈利预测,发行人须于发出该公告或之前,将下列附加资料及文件送呈本交易所:

        (1) 该项预测所根据的主要假设(包括商业假设)的详情;
         
        (2) 由发行人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发出函件,确认他们已审阅该项预测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并在函件内作出报告;及
         
        (3) 由发行人的财务顾问发出报告,确认经过他们证实,预测乃经董事作出适当及审慎查询后方行制订。如有关交易并无委任财务顾问,则发行人须提供由董事会发出的函件,确认该项预测乃经其适当及审慎查询后方行制订。

        注: 有关发行人公布对盈利预测有所影响的主要或重大变动的责任,见《上市规则》第13.24B(1)13.24B(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