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交易之附加规定

    • 通函 (14.38A-14.39)

      • 14.38A

        除《上市规则》第14.3414.37条所载适用于所有交易的规定外,上市发行人如进行主要交易,亦须根据《上市规则》第二章的条文安排刊发通函,送交予股东及本交易所。

      • 14.39[已删除]

        [已于2009年1月1日删除]

    • 股东批准 (14.40-14.43)

      • 14.40

        如属主要交易必须获股东批准后方可进行。

      • 14.41

        上市发行人须于下述时间之内向股东发送通函:

        (a) 如有关交易由或将要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由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的股东给予书面批准,则发送通函的时间是于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之内;或
         
        (b) 如有关交易将要由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则发送通函的时间是于上市发行人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以通过交易的同时或之前。

        该通函须载有《上市规则》第14.6314.6614.67条(只限收购事项)及14.70条(只限出售事项)规定的资料。

      • 14.42

        如董事在上市发行人发出原先的通函(即是通知股东将召开股东大会以考虑有关交易的通函)后知悉任何有关交易的重要资料,上市发行人须在有关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内,向股东送交任何已修订或补充的通函,及╱或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以公告方式向股东提供该等重要资料。

        附注: 上市发行人在决定是否要发出修订或补充通函,或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公告时,必须评估其于发出原先通函后才知悉的新资料或须修订或更新内容的重要性以及须修订或更新内容的规模。若涉及重大的修订或内容更新,上市发行人必须小心研究,刊登载有修订详情的公告,是否较刊发修订或补充通函更佳。上市发行人不应以篇幅冗长的公告叙述有关的修订内容,令投资者无所适从或感到混淆。

      • 14.43

        大会主席必须在考虑有关决议之前将会议押后(若发行人的组织章程文件不许可,则以通过决议方式将会议押后)(同见《上市规则》第13.41条),以确保符合《上市规则》第14.42条有关10个营业日限期的规定。

    • 批准方法 (14.44-14.47)

      • 14.44

        主要交易所须的股东批准,必须来自发行人股东大会上的大多数票。在符合《上市规则》第14.86条的情况下,如下述条件完全符合,则可接受股东给予书面批准代替召开股东大会(附注1)
         

        (1)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有关交易,没有股东需要放弃表决权利;及
         
        (2)有关的股东书面批准,须由在批准有关交易的股东大会上持有或合共持有投票权(附注2)50%以上的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所给予。若上市发行人向任何股东秘密披露内幕消息以取得股东书面批准,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信该股东知道其不得在该等资料公开之前,买卖上市发行人的证券。
         
        附注:
         
        1.本规则提及的股东指库存股份持有人以外的股东。
         
        2.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
         

      • 14.45

        本交易所决定一批股东是否属于「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时,将考虑下列因素:

        (1) 该批股东的人数;
         
        (2) 他们之间的关系,包括当中两名或以上人士过往或目前的任何业务联系;
         
        (3) 他们各自成为股东有多久;
         
        (4) 根据《收购守则》,他们会否共同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士;及
         
        (5) 他们过往参与股东议决事项的表决模式(股东周年大会上的例行决议除外)。

        上市发行人有责任向本交易所提供足够资料,证明该批股东是「有密切联系」的股东。

      • 14.46

        任何股东如在交易中有重大利益,本交易所会要求该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有关议决事项时放弃表决权。本交易所也不会接受股东以书面方式批准该宗交易。

      • 14.47[已删除]

        [已于2009年1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