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于所有交易的规定

    • 通知及公告 (14.34-14.36A)

      • 14.34

        就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极端交易或反收购行动的条款最后确定下来后,上市发行人在每种情况下均须尽快:

        (1)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2) 尽快刊发公告。见《上市规则》第14.37条

      • 14.35

        股份交易的公告,必须载有《上市规则》第14.5814.59条所订明的资料。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极端交易或反收购行动之公告,至少须载有《上市规则》第14.5814.60条订明的资料。在所有情况下,上市发行人还须披露本交易所要求的任何附加资料。

      • 14.36

        如以前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出公布的交易被终止,或其条款有任何重大更改,或有关协议的完成日期出现严重延误,上市发行人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披露此事。此规定须使《上市规则》任何其他条款的一般性原则不受影响,因此,在适用情况下,上市发行人亦须遵守此等条款。

      • 14.36A

        如预期未能如期于先前根据《上市规则》第14.60(7)条或本规则公布的日期发送通函,上市发行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刊发公告披露此事,并须在公告内说明押后发送通函的原因及预期发送通函的新订日期。

    • 保证盈利或资产净值 (14.36B)

      • 14.36B

        本规则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向个别人士收购公司或业务,而该人士就该公司或业务的盈利或资产净值又或其他有关财务表现的事宜作出保证的任何须予公布的交易。

        (1) 上市发行人必须刊发公告披露就保证条款所作的任何及后修改和修改原因,以及发行人的董事会是否认为该等修改为公平合理以及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2) 如实际表现未能符合保证(或如适用,修改后的保证),上市发行人必须刊发公告披露以下事宜:

        (a) 不足之数额,以及根据保证所载,对交易代价所作的任何调整或其他后果;
         
        (b) 该人士是否已履行其保证责任;
         
        (c) 上市发行人有否行使其任何选择权,将该公司或业务售回予该人士,或行使保证条款下的其他权利,以及其作该等决定的理由;及
         
        (d) 董事会就以下事宜给予的意见:

        (i) 该人士是否已履行其责任;及
         
        (ii) 上市发行人有否行使《上市规则》第14.36B(2)(c)条所载的任何选择权或权利之决定,是否公平合理以及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3)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其下一份年报中披露所收购公司或业务的实际表现是否符合保证。

    • 短暂停牌及暂停买卖 (14.37-14.38)

      • 14.37

        (1) [已于2018年8月1日删除]
         
        (2) [已于2018年8月1日删除]
         
        (3) 发行人就一项其合理相信须按内幕消息条文作出披露的须予公布的交易确定有关协议的主要条款后,必须确保有关资料保密,直至已按照规定刊发公告为止。如发行人认为不能维持必需的保密程度,或者秘密可能已经外泄,即须发出公告,或立刻申请短暂停牌或停牌,以待刊发有关公告。
         
        (4) 根据《上市规则》第13.06A条,发行人的董事必须对可能属内幕消息的资料保密,直至有关资料公布为止。
         
        (5) 如属反收购行动,发行人的证券必须继续停牌,直至发行人已就有关资料作出充分公布为止。本交易所会按个别情况决定有关公告所披露的资料是否足够。

      • 14.38[已删除]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