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作出售的情况 (14.29-14.32)
14.29
14.30
如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不论其是否在上市发行人的帐目内综合入帐,不论是否全资附属公司,也不论是上市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附属公司):
(1) 分配股份;及
(2) 在分配股份后,该附属公司仍然继续是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上市发行人所减少的权益的百分比,将乘以:该附属公司于其帐目内所披露的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并会用作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最低比率的分子。
附注: 例如,若有关权益由90%减至80%,则附属公司10%的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将各自成为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最低比率的分子。14.31
如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不论其是否在上市发行人的帐目内综合入帐,不论是否全资附属公司,也不论是上市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附属公司)分配股份,而在股份分配后,该附属公司不再是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则该附属公司100%的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将各自成为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最低比率的分子。
附注: 例如,若有关权益由60%减至40%,而有关附属公司不再是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则有关实体100%的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将各自成为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最低比率的分子。 14.32
如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不论其是否在上市发行人的帐目内综合入帐,不论是否全资附属公司,也不论是上市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附属公司)分配股份,必须为代价比率计算一个价值。此价值为发行予承配人(并非上市集团一部分)的股份的价值,且只限于承配人承配超过以下权益:承配人为维持其于附属公司内相对权益百分比而所需的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