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所使用的数字 (14.16-14.19)
14.16
上市发行人须以其帐目或最近期公布的中期报告所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作准)为本,并按下述项目作出调整:
(1) 上市发行人于此等帐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以及上市发行人于此等帐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及
(2) 如属适当,上市发行人最近期刊发的资产估值(不包括业务及无形资产估值),若该等估值是于帐目刊发后才公布。
附注:《上市规则》 第14.16(2)条通常适用于物业、船只及飞机的估值。14.17
14.18
若上市发行人按《上市规则》就交易、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公布及向股东提供充份的资料,而有关交易、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已经完成,则该等交易、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的价值须计入上市发行人的资产总值内。
14.19
在计算资产总值时,本交易所或会要求计入其他涉及「或然资产」的数额。
附注: 「或然资产」 一般指,上市发行人于达成一项协议后,由于某些事件的出现或不出现而必须根据协议购入的资产。该等事件通常超出上市发行人及交易各方的控制范围之内。「或然资产」必须根据编制上市发行人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纳的适用会计准则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