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证券的非登记持有人发出公司通讯 (17.60)
17.60
发行人须:
(1) 应结算公司的要求,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自费向任何非登记持有人(以《GEM上市规则》所容许的方法)寄出任何公司通讯;及
(2) 在向合资格证券持有人送交与该等证券有关的公司通讯之时,同时将之送交每名参与者(不论该参与者是否发行人的股东)。在可行情况下,当参与者预先提出要求,并承诺将文本转递予于该等合资格证券占有实益权益的真正客户时,发行人应向参与者提供额外合理数目的该等文件的文本。
附注: 1 就本规则而言,以下词语具有下列意义:
「非登记持有人」 指其上市证券乃直接或透过参与人由中央结算系统持有的人士或公司,彼等已透过中央结算系统不时知会发行人,表示彼等希望收取公司通讯;及
「参与者」 指当时获结算公司接纳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人的人士或公司。
2 结算公司须向上市发行人提供参与者的最新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