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续披露规定 (17.22-17.24)

    • 17.22

      如果引致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5条作出披露的情况,于发行人半年度期间结束或每年财政年度结束时仍继续存在,则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7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一如该等期间结束或年度结束时一样,须收录于中期报告或年报内(如适用)。

    • 17.23

      如果有关责任乃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917.2017.2117.43条而产生,只要引致责任的情况仍继续存在,此等规则所规定的披露应收录于随后的中期报告或年报内。
       

      附注:有关就控股股东质押或抵押证券而作出的持续披露规定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7.43条


       

    • 17.24

      如果引致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8条作出披露的情况,于发行人半年度期间结束或每年财政年度结束时仍继续存在,则发行人的中期报告或年报必须包括最新可行日期的联属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联属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包括重要资产负债表分类,及列明发行人于联属公司的实际经济利益。假如不可能编制联属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本交易所于接获发行人的申请时,可考虑改为接纳联属公司于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有关债项、或然负债及资本承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