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 (17.19)

    • 17.19

      如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加以质押,以担保发行人的债务或担保发行人的保证或其他支持,则发行人必须随即公布以下资料:

      (1) 被质押的股份数目及类别;
       
      (2) 为其作质押的债务、担保或其他支持所涉及的金额;及
       
      (3) 被认为债务安排谅解所需的任何其他详情。
       
      附注: 本条所载的披露责任,有别于控股股东在《GEM上市规则》第17.43条下的质押或抵押证券所引致的披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