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

    • 文件的审阅 (17.53-17.55)

      • 17.53

        在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53A条的情况下,如发行人有责任按《GEM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任何公告、通函或其他文件,有关文件毋须在刊发前先呈交本交易所审阅,除非有关文件属《GEM上市规则》第 17.53(1)或(2)条所述文件。
         

        (1)

        发行人在刊发以下文件前须先将文件草拟本呈交本交易所审阅:
         

        (a)上市文件(包括招股章程);
         
        (b)有关上市证券除牌或撤回上市地位的通函;
         
        (c)按《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所规定就有关交易或事宜刊发的通函;
         
        (d)按《GEM上市规则》第二十章所规定就关连交易(包括持续关连交易)刊发的通函;
         
        (e)

        寻求发行人股东批准下列事项而向其寄发的通函:
         

        (i)《GEM上市规则》第 17.3917.4017.47(7)条所指的任何交易或安排;
         
        (ii)《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所述关于股份计划的任何事宜;或
         
        (iii)《GEM上市规则》第 21.07(3)条所述任何发行权证的建议;或
         
        (f)发行人就收购、合并或要约而刊发的通函或收购建议文件。
         

        除非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其对该等文件再无其他意见,否则有关文件不得予以刊发。

        若文件在本交易所发出「再无其他意见」的确认函后有重大变动(因应「再无其他意见」确认函中所载意见而作出的变动除外),上市发行人刊发文件前应重新提交予本交易所再行审阅。如不确定个别变动是否重大,务必要尽快谘询本交易所。
         

        (2)下列过渡条文适用于本规则所述公告,有关条文停止生效的日期由本交易所厘定及公布。
         
         

        发行人在刊发以下公告前须先将公告草拟本呈交本交易所审阅:
         

        (a)就《GEM上市规则》第19.3419.35条所述的任何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极端交易或反收购行动刊发的公告;
         
        (b)就《GEM上市规则》第19.88 19.90条所述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刊发的公告;或
         
        (c)就《GEM上市规则》第19.8219.83条有关现金资产公司的任何事宜刊发的公告。
         
         

        除非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其对该等公告再无其他意见,否则有关公告不得予以刊发。
         

        附注:
        1.发行人须给予本交易所充份时间审阅所呈交之草拟本。如有需要,须在有关文件分发或最后付印前再向本交易所提交修订稿。
         
        2.[已于2021年7月5日删除]
         
        3.如发行人刊发的文 件与《收购守则》所述的收购、合并 或要约有关,本交易所将直接向发行人送 呈其对文件作出的意见,并将该等意见的副本同时提交予证监会。
         
        4.如原来的文件不符合《GEM上市规则》所载规定,本交易所保留要求发行人进一步刊发公告或文件及╱ 或采取其他补救行动的权利。
         
        5.如与新发行证券或再次发行证券有关的公告或广告载有盈利预测,《GEM上市规则》附录D1B第29(2)段则属适用。
         

         

      • 17.53A

        除《GEM上市规则》第17.53条所载的具体规定外,在个别情况下,本交易所有权要求任何公告、通函或其他文件在刊发前先经其审阅。在这情况下,本交易所会向发行人作出指示,要求文件在刊发前先经其审阅,并向发行人解释其决定。发行人须按指示将文件草拟本呈交本交易所审阅,并待至本交易所向发行人确认其对有关文件再无其他意见后才予以刊发。

      • 17.53B

        发行人如拟按《GEM上市规则》内的规定刊发公告、通函或其他文件,应遵守以下条文:

        (1) 如文件所述的事宜可能涉及更改、有关于或影响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买卖安排(包括停牌或复牌,以及除牌或撤回上市地位),则发行人必须在刊发文件前谘询本交易所的意见。有关文件内并不得就此等事宜提述任何未经与本交易所事先协定的特定日期或特定时间表。
         
        (2) 如发行人拟:

        (a) 确定《GEM上市规则》内某些条文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有关文件或与文件有关的交易或事宜;或
         
        (b) 就文件或与文件有关的交易或事宜,要求修订或获豁免遵守《GEM上市规则》所载的任何规定;
         
        则有关详情(包括有关事宜的源由及情况)必须呈交本交易所,让本交易所有充份时间作出决定。

      • 17.53C

        发行人谨授权本交易所,将其「申请」(定义见法定规则第2条)以及本交易所收到的公司披露材料(法定规则第7(1)及(2)条所指者),分别按规则第5(2)及7(3)条规定,送交证监会存档;发行人将有关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即被视为同意上述安排。除事先获本交易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本交易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此外,发行人承诺会签署本交易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将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的方式,概由本交易所不时指定。

      • 17.54

        (1)发行人根据《GEM上市规则》刊发任何上市文件、通函或公告,必须刊载《GEM上市规则》第2.18条所列的有关责任及确认的声明。
         
        (2)发行人根据《GEM上市规则》刊发的任何上市文件、通函、公告或通告,必须于其封面或封面内页或标题刊载以《GEM上市规则》第2.19条所载格式作出的显眼及清晰的免责声明。
         
        (3)根据《GEM上市规则》由发行人刊发的任何上市文件或通函及每份年报及账目及中期报告(不包括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3.08条所刊发的任何说明函件),必须于文件显眼位置以粗体刊载以《GEM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载格式提述GEM特色的陈述。
         
        (4)由发行人刊发的任何上市文件须说明发行人的证券买卖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结算,而投资者须谘询其股票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有关结算安排的详情,以及该等安排如何影响彼等的权利及权益。


         

      • 17.55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资料收集 (17.55A-17.55B)

      • 17.55B

        任何受查询或调查之人士在回应本交易所或证监会的查询或调查时,必须向本交易所或证监会提供准确、完整及最新的资料或解释。

      • 17.55A

        发行人必须尽快或按照本交易所或证监会订定的时限,向本交易所或证监会提供以下资料:
         
        (1) 本交易所或证监会合理认为可保障投资者或确保市场运作畅顺所需的任何适当资料;及
         
        (2) 本交易所或证监会为了调查涉嫌违反《GEM上市规则》或《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事项或其在核实发行人是否符合《GEM上市规则》或《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而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或解释。

    • 资料的呈示方式 (17.56-17.56A)

      • 17.56

        在不影响《GEM上市规则》对有关文件的内容或责任的任何明确规定的原则下,依据《GEM上市规则》所需的任何公告或公司通讯在编制时须顾及以下一般原则:

        (1) 文件内所载资料须按本交易所及╱或证监会不时规定或建议的简单语言清楚表达;及
         
        (2) 文件内所载资料须在各方面准确齐全而不得有误导或欺骗成分,为符合有关规定,发行人不得(其中包括):

        (a) 略去属于不利因素的重大事实或没有给予恰当的显眼位置;
         
        (b) 夸大其词地描述有利的机会;
         
        (c) 在没有充分说明限制条件或加以解释的情况下提交预测;或
         
        (d) 以误导手法描述风险因素。

      • 17.56A

        任何由发行人根据《GEM上市规则》发出的上市文件、通函或公布,须披露截至上市文件、通函或公布当日有效的有关各董事的姓名。

    • 文件、通函等的送交 (17.57)

      • 17.57

        发行人须应本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其所有决议案的文本乙份,包括与《GEM上市规则》第17.3917.41条所载任何事项有关的决议案,涉及股东周年大会上任何其他例行业务的决议案除外,须于决议案通过后15天内送交。

    • 致证券持有人的通函 (17.58-17.59A)

      • 17.58

        如果向任何发行人证券的持有人刊发通函,发行人亦须向其所有其他证券的持有人刊发该通函的文本或摘要本,除非该通函的内容对其他持有人没有重大关系,则作别论。

      • 17.59

        寄予发行人证券持有人的所有通函,必须以英文撰写及随附中文译本,或以中文撰写及随附英文译本。就海外股东而言,如果通函以中英文清楚说明发行人有通函的中文译本备索,则发行人只需提供该通函的英文版已属足够。

      • 17.59A[已删除]

        [已于2009年1月1日删除]

    • 向证券的非登记持有人发出公司通讯 (17.60)

      • 17.60

        发行人须:
         

        (1)应结算公司的要求,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自费向任何非登记持有人(以《GEM上市规则》所容许的方法)寄出任何公司通讯;及
         
        (2)

        在向合资格证券持有人送交与该等证券有关的公司通讯之时,同时将之送交每名参与者(不论该参与者是否发行人的股东)。在可行情况下,当参与者预先提出要求,并承诺将文本转递予于该等合资格证券占有实益权益的真正客户时,发行人应向参与者提供额外合理数目的该等文件的文本。

         

        附注:
        1

        就本规则而言,以下词语具有下列意义:

         

        「非登记持有人」指其上市证券乃直接或透过参与人由中央结算系统持有的人士或公司,彼等已透过中央结算系统不时知会发行人,表示彼等希望收取公司通讯;及
         
        「参与者」指当时获结算公司接纳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人的人士或公司。
         
        2结算公司须向上市发行人提供参与者的最新名单。


         

    • 增加法定股本 (17.61)

      • 17.61

        如果建议增加法定股本,董事必须在随附会议通告的说明通函或其他文件内表明彼等目前是否有意发行任何部分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