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予某实体的贷款(13.13-13.15A)

    • 13.13

      如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按第14.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超逾8%,发行人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上市规则》第13.15条所述的资料。为免生疑问,谨此说明:给予发行人附属公司的贷款,将不视为给予某实体的贷款。

    • 13.14

      如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比对按照《上市规则》第13.13、13.14或13.20条规定披露的贷款有所增加,而增加的数额按第14.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为3%或以上,发行人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第13.15条所述的资料。

    • 13.15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13.14条,发行人必须公布该等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的详情,包括结欠的详情、产生有关款项的事件或交易之性质、债务人集团的身份、利率、偿还条款以及抵押品等。

    • 13.15A

      就《上市规则》第13.1313.14条而言,若有以下情况,任何应收货款将不当作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

      (1) 在发行人日常业务中所产生者(因提供财务资助而产生者除外);及
       
      (2) 产生该项应收货款的交易属于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