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请人的申请手续 (12.12-12.15)
12.12
上市申请表格须附有一份上巿时间表初稿(须与本交易所协议)。保荐人须联络上市科以确定GEM 上市委员会考虑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的日期(「暂定聆讯日期」)。本交易所保留权利更改暂定聆讯日期。12.13
新申请人必须以A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指定形式的表格提出上市申请。12.14
上市申请表格必须连同:
(1) 第12.22条及12.23条(如适用)所规定的文件;
(2) [已于2005年1月1日删除]
(3)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4) 《GEM上市规则》费用规则所指定的首次上市费金额。
附注: (1) 若本交易所是在向保荐人发出首次意见函前将申请发回,首次上市费将发还保荐人,否则首次上市费将予没收。
(2) 举凡在上一份上市申请过期后重新递交的申请,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呈交资料必须(如适用)附带文件交代所有在本交易所先前就已过期申请发出的函件中所列各项未解决事宜,以及说明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业务或情况的任何重大变动。
(3) 若是在上市申请过期后三个月内由至少一名过期申请中原有的独立保荐人(见《GEM上市规则》第12.08条附注3及4)重新递交的申请,所有就上一次申请向联交所呈交的文件仍然有效及适用。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只需要呈交因重大变动而有所修改的文件,并向联交所确认所有其他文件均无重大变动。 12.15
新申请人在本交易所确认其就有关上市并无进一步建议前不可刊发或发表任何上市文件。然而,新申请人可获许传阅列明其为草稿或初步上市文件及列明待本交易所作最后审阅的文件以安排包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