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
上市申请表格必须连同:
(1) | 第12.22条及12.23条(如适用)所规定的文件; |
(2) | [已于2005年1月1日删除] |
(3) |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
(4) | 《GEM上市规则》费用规则所指定的首次上市费金额。 |
附注: | (1) | 若本交易所是在向保荐人发出首次意见函前将申请发回,首次上市费将发还保荐人,否则首次上市费将予没收。 |
(2) | 举凡在上一份上市申请过期后重新递交的申请,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呈交资料必须(如适用)附带文件交代所有在本交易所先前就已过期申请发出的函件中所列各项未解决事宜,以及说明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业务或情况的任何重大变动。 | |
(3) | 若是在上市申请过期后三个月内由至少一名过期申请中原有的独立保荐人(见《GEM上市规则》第12.08条附注3及4)重新递交的申请,所有就上一次申请向联交所呈交的文件仍然有效及适用。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只需要呈交因重大变动而有所修改的文件,并向联交所确认所有其他文件均无重大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