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文件的规定—上市发行人提出的申请
9.17
9.18
9.19
下列文件(如适用)须连同上市申请一并提交予本交易所:
(1) 提供上巿文件草稿乙份,并在有关段落页边处加上记号,以表明符合《上巿规则》第十一章及╱或附录D1B/D1F及╱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的有关事项;
(2) 如上巿文件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交一份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帐目调整表的初稿;及
(3) 如上市文件载有盈利预测(参阅《上市规则》第11.16 至11.19条),则须提交一份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的备忘录的初稿;而备忘录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
(4)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须在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9.20
以下文件须于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如上巿文件载有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发出的函件,以确认:
(a) 有关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及
(b) 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
(2)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须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之前提交9.21
以下文件须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在上市文件内提到的,由上市发行人、其股东及╱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每一份书面承诺。
(2)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9.22
倘上市文件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以下文件必须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在拟与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4日前,就招股章程建议注册日期发出的通知(参阅《上市规则》第11A.09条);
(2) 预计批准招股章程登记当日早上11时前:
(a) 依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批准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b) 招股章程两份,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妥为签署;此外,有关的招股章程还须注明或随附《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文件;
(c) 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而言,
(i) 有关翻译员须发出证明,证实招股章程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及
(ii) 发行人须证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发出上文(i)项所述的有关证明;及
(d) 有关人士据以签署招股章程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连同每份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3)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9.23
以下文件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2)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初次申请上巿的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进行配售:
(a) 由(i)每名整体协调人;(ii)每名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iii)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iv)附录F1第9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的配售函件及其各自按D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形式签署作出的销售及独立性声明;及
(b) 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关各方提供、载有附录F1第11段所规定的资料的获配售人名单。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已上市证券进行配售,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提交获配售人的资料,以确立其独立性(另参阅《上市规则》第13.28(7)条);
(3)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4)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5)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6) 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上巿年费(参阅费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