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文件的规定—上市发行人提出的申请

    • 9.17

      《上市规则》第9.189.23条载有上市发行人就其股本证券提出上市申请所须提交文件的规定。

      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提交

    • 9.18

      提出股本证券上市申请的上市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提交按C1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形式填具并经发行人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上巿申请表格,连同须缴付日后发行的费用(参阅「费用规则」)。有关申请须于:
       

      (1)(若须刊发上市文件)发行人拟落实刊发上市文件之日至少足10个营业日之前提交;及
       
      (2)(若毋须刊发上市文件)拟发行证券之日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 9.19

      下列文件(如适用)须连同上市申请一并提交予本交易所:
       

      (1)提供上巿文件草稿乙份,并在有关段落页边处加上记号,以表明符合《上巿规则》第十一章及╱或附录D1BD1F及╱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的有关事项;
       
      (2)如上巿文件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交一份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帐目调整表的初稿;及
       
      (3)如上市文件载有盈利预测(参阅《上市规则》第11.1611.19条),则须提交一份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的备忘录的初稿;而备忘录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
       
      (4)[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须在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

    • 9.20

      以下文件须于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如上巿文件载有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发出的函件,以确认:
       

      (a)有关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及
       
      (b)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
       
      (2)[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须在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之前提交

    • 9.21

      以下文件须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 在上市文件内提到的,由上市发行人、其股东及╱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每一份书面承诺。
       
      (2) [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9.22


      倘上市文件构成《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以下文件必须提交予本交易所:
       

      (1)在拟与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4日前,就招股章程建议注册日期发出的通知(参阅《上市规则》第11A.09条);
       
      (2)

      预计批准招股章程登记当日早上11时前:
       

      (a)依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批准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b)招股章程两份,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或342C(3)条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妥为签署;此外,有关的招股章程还须注明或随附《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文件;
       
      (c)

      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而言,
       

      (i)有关翻译员须发出证明,证实招股章程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及
       
      (ii)发行人须证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发出上文(i)项所述的有关证明;及
       
      (d)有关人士据以签署招股章程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连同每份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3)[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 9.23

      以下文件须于证券买卖开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
       

      (1)[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2)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初次申请上巿的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进行配售:
       

      (a)由(i)每名整体协调人;(ii)每名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iii)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iv)附录F1第9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的配售函件及其各自按D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形式签署作出的销售及独立性声明;及
       
      (b)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关各方提供、载有附录F1第11段所规定的资料的获配售人名单。

      如属上市发行人就某类已上市证券进行配售,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提交获配售人的资料,以确立其独立性(另参阅《上市规则》第13.28(7)条);
       
      (3)[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4)[已于2019年3月1日删除]
       
      (5)[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6)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任何上巿年费(参阅费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