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介绍

    • 7.13

      介绍(introduction)是已发行证券申请上市所采用的方式,该方式毋须作任何销售安排,因为寻求上市的证券已有相当数量,且被广泛持有,故可推断其在上市后会有足够市场流通量。

    • 7.14

      下列情况,一般可采用介绍方式上市:

      (1) 寻求上市的证券已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
       
      (2) 发行人的证券由一名上市发行人以实物方式分派予其股东或另一上市发行人的股东;或
       
      (3) 控股公司成立后,发行证券以交换一名或多名上市发行人的证券。任何通过债务偿还安排及╱或其他形式的重组安排计划(scheme of arrangement)、或其他方式进行的重组(藉以使一名海外发行人发行证券,以交换一名或多名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证券,而香港发行人的上市地位,会在海外发行人的证券上市时被撤销),必须事先经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批准。

    • 7.15

      如发行人在拟以介绍方式上市前六个月内已在香港销售有关证券,并且以该等证券获准上市为销售的附带条件,则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发行人才会获准以介绍方式上市。此外,还有其他因素,例如:发行人在拟以介绍方式上市之前已有意出售有关证券、或公众人士可能对有关证券有重大需求,或发行人拟改变其状况,可能会令本交易所拒绝它以介绍方式上市的申请。如有改变业务的性质的意图,则以介绍方式上市将不获批准。

    • 7.16

      发行人应尽早向本交易所申请,以获得本交易所确认,采用介绍方式上市是适合其证券上市的方式。该项申请须列明所知悉的持有有关证券最多的十名实益持有人的姓名、所持证券数目及有关证券持有人的总数。本交易所可能要求发行人呈交股东名册副本。此外,发行人亦须填报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的持股情况。即使有关上市方式已获批准,亦未必表示该等证券最终会获准上市。

    • 7.17

      采用介绍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第十一章所述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