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4 7.16 › 7.15 如发行人在拟以介绍方式上市前六个月内已在香港销售有关证券,并且以该等证券获准上市为销售的附带条件,则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发行人才会获准以介绍方式上市。此外,还有其他因素,例如:发行人在拟以介绍方式上市之前已有意出售有关证券、或公众人士可能对有关证券有重大需求,或发行人拟改变其状况,可能会令本交易所拒绝它以介绍方式上市的申请。如有改变业务的性质的意图,则以介绍方式上市将不获批准。 ‹ 7.14 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