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

下列情况,一般可采用介绍方式上市:

(1) 寻求上市的证券已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
 
(2) 发行人的证券由一名上市发行人以实物方式分派予其股东或另一上市发行人的股东;或
 
(3) 控股公司成立后,发行证券以交换一名或多名上市发行人的证券。任何通过债务偿还安排及╱或其他形式的重组安排计划(scheme of arrangement)、或其他方式进行的重组(藉以使一名海外发行人发行证券,以交换一名或多名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证券,而香港发行人的上市地位,会在海外发行人的证券上市时被撤销),必须事先经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