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售

    • 7.09

      配售(placing)是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向主要经其挑选或批准的人士,发售有关证券以供认购或出售有关证券。

    • 7.10

      适用于配售的准则,载列于附录F1。如公众人士可能对有关证券有重大需求,本交易所可能不会批准新申请人以配售方式上市。

    • 7.11

      本交易所在有需要时,可能会批准发行人在其证券买卖开始前,就出售证券作出初步安排及进行配售,以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条的有关规定;该规则规定:无论何时,任何类别的上市证券均须有一指定的最低百份比由公众人士所持有。

    • 7.12

      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不论亲自或由他人代表)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第十一章所述的有关规定。上市发行人或其代表配售某类已上市的证券,毋须刊发上市文件,但如在其他情况下要求刊发招股章程或其他上市文件,则该文件必须符合第十一章所述的有关规定。

    • 7.12A

      上市发行人配售证券,仅在下列的情况下方被接纳:

      (1) 配售乃按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条授予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的一般性授权而进行;或
       
      (2) 上市发行人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特别认可该项配售(「特定授权配售」)。

      附注:见《上市规则》第7.27B条有关供股、公开招股及特定授权配售的额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