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考财务资料

    • 4.25

      如属于《上市规则》第4.01(3)条所述有关主要交易的通函,则《上市规则》第14.67(6)(a)(ii)或14.67(6)(b)(ii)条所规定有关经扩大后集团(即发行人、其附属公司及自发行人最近期公布的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结算日后所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业务或附属公司或(如适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正被收购的业务或公司))所编制的备考财务资料,必须包括《上市规则》第4.29 条所规定有关此经扩大后集团的所有资料。

    • 4.26

      如属《上市规则》第4.01(3)条所述有关反收购行动、极端交易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通函,则《上市规则》第14.69(4)(a)(ii)或14.69(4)(b)(ii)条所规定有关经扩大后集团(即发行人、其附属公司及自发行人最近期公布的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结算日后所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业务或附属公司或(如适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正被收购的业务或公司))所编制的备考财务资料,必须包括《上市规则》第4.29条所规定有关此经扩大后集团的所有资料。

    • 4.27

      如发出有关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的通函,则《上市规则》第14.68(2)(a)(ii)或14.68(2)(b)(ii)条所规定有关集团剩余部分所编制的备考财务资料,必须包括《上市规则》第4.29条所规定有关此集团剩余部分的资料。

    • 4.28

      如新申请人(《上市规则》第4.01(1)条)已收购或建议收购任何业务或公司,而该等业务或公司将于申请日期或其后的收购日期(申请人上市前)被归类为主要附属公司,则自发行人最近期公布的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结算日起计,新申请人必须在其上市文件中加入附录,载列《上市规则》第4.29条规定有关经扩大后集团(即新申请人、其附属公司及自发行人最近期公布的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结算日后所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业务或公司)的备考财务资料,而《上市规则》第4.29(7)条规定备考财务资料必须由申报会计师作出汇报。
       
      附注:
      (1) 就《上市规则》第4.28条而言,自发行人编制的会计师报告所载的最近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结算日后所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业务或公司必须合并计算。如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9)条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合并后的资产总值、盈利或收益占5%或5%以上,则就《上市规则》第4.28条而言,此等收购事项将被视作收购一家主要附属公司处理。这家主要附属公司100%的资产总值、盈利或收益(视属何情况而定)或(如这家主要附属公司本身也有附属公司)这家主要附属公司100%的综合资产总值、盈利或收益(视属何情况而定),将与发行人在会计师报告内所载的最近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比较,不论发行人所持有的主要附属公司权益多少。
       
      (2) 若根据上文(1)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5%或以上但少于100%,则发行人须最低限度披露经扩大后集团的备考资产及负债报表。若有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则发行人须最低限度披露经扩大后集团的备考资产负债表、备考收益表及备考现金流量表。

       

    • 4.29

      凡发行人于任何文件内加入备考财务资料(不论此等备考财务资料的披露是否《上市规则》所规定),该等资料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4.29(1)至(6)条的规定,有关文件亦须载列《上市规则》第4.29(7)条所规定要求的报告。

      (1) 备考财务资料须向投资者提供资料,说明有关文件所涉及交易的影响,并阐释该项交易假设于报告所述期间开始时已进行,或(如属备考财务状况表或备考资产净值报表)于报告日期当天,其会如何影响文件内的财务资料。提交的备考财务资料不得含有误导成份,须有助投资者分析发行人的前景,并须载有发行人所知道而《上市规则》第4.29(6)条批准的所有适当的调整(假设交易于报告所述期间开始时已进行或(如属备考财务状况表或备考资产净值报表)于报告日期当天所必须作出的调整)。
       
      (2) 有关资料必须清楚说明:

      (a) 编制有关资料的目的;
       
      (b) 编制有关资料,仅为说明的用途;及
       
      (c) 基于有关资料的性质,有关资料可能未能真实全面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3) 有关资料必须以表列方式分别载列未经调整的财务资料、备考调整项目及备考财务资料。备考财务资料的编制必须符合发行人在财务报表中采用的格式及会计政策,有关资料须指明:

      (a) 其编制的基准;及
       
      (b) 每一项资料及调整的来源。
       
        有关文件内的备考数字不得比经审计数字更为突出。
       
      (4) 仅可就下列期间发表备考财务资料:

      (a) 当时的会计期间;
       
      (b) 最近期结束的会计期间;及/或
       
      (c) 最近期的中期会计期间,而此一期间的相关未经调整资料已经、将于或正于同一文件内发表;
       
        以及(如属备考财务状况表或备考资产净值报表)有关备考财务资料的日期须为此等期间结束的日期。
       
      (5) 未经调整资料必须来自最近期的:

      (a) 已发表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已发表的中期报告或已发表的中期或年度业绩公告;
       
      (b) 会计师报告;
       
      (c) 根据《上市规则》第4.29(7)条先前发表的备考财务资料;或
       
      (d) 已发表的盈利预测或盈利估计。
       
      (6) 与任何备考报表有关,对《上市规则》第4.29(5)条所述的资料所作出的调整:

      (a) 必须清楚予以显示及阐释;
       
      (b) 必须直接因有关交易而起,且不涉及未来事件或决策;
       
      (c) 必须具有事实根据;及
       
      (d) (如属备考盈利或现金流量报表)必须清楚确定那些调整项目预期对发行人有持续影响,那些预期没有持续影响。
       
      (7) 备考财务资料必须由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在有关文件内作出汇报;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须根据本身意见作出申报如下:

      (a) 备考财务资料已按所述基准妥善编制;
       
      (b) 该基准符合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及
       
      (c) 就根据《上市规则》第4.29(1)条作出披露的备考财务资料而言,有关调整是适当的。
       
      (8) 若提供的备考每股盈利涉及包括发行证券的交易,备考每股盈利必须按期内已发行平均加权股数计算,并假设有关股数于有关期间开始的时候已经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