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 (5.61-5.66)

    • 5.61

      董事于未书面通知主席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均不得买卖其所属发行人的任何证券。主席若拟买卖发行人的证券,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主席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也不得买卖其所属发行人的任何证券。在每种情况下,

      (1) 须于有关董事要求批准买卖有关证券后五个营业日内回覆有关董事;及
       
      (2) 按上文(1)项获准买卖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接获批准后五个营业日。
       
      附注: 为释疑起见,谨此说明:如获准买卖证券之后出现内幕消息,《GEM上市规则》第5.54条的限制适用。

    • 5.62

      公司内部制订的程序,最低限度须规定发行人须保存书面记录,证明已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61条规定发出适当的通知并已获确认,而有关董事亦已就该事宜收到书面确认。

    • 5.63

      发行人的任何董事如担任一项信托的受托人,必须确保其共同受托人知悉其担任董事的任何公司,以使共同受托人可预计可能出现的困难。投资受托管理基金的董事,亦同样须向投资经理说明情况。

    • 5.64

      任何董事,如为一项买卖其所属发行人证券的信托之受益人(而非受托人),必须尽量确保其于有关受托人代表该项信托买卖该等证券之后接获通知,以使该董事可随即通知其所属发行人。就此而言,该董事须确保受托人知悉其担任董事的发行人。

    • 5.65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予存备的登记册,应在每次董事会会议上可供查阅。

    • 5.66

      发行人的董事须以董事会及个人身份,尽量确保发行人的任何雇员、或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雇员,不会利用他们因在该公司或该附属公司的职务或工作而可能管有与任何GEM或主板发行人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在「交易必守标准」禁止董事买卖证券之期间买卖该等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