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及释义
2B.01A
在本章:
(1) 若本章规定任何行动须在接获有关文件日期起计若干指定营业日数的时限内进行,是指有关行动必须在接获有关文件日期后(但不包括该日)的指定营业日数内完成。
(2) “发回决定” 指上市科因为上市申请表格、申请版本或根据《上市规则》第9.10A(1)条呈交的所有其他相关文件所载资料不符合《上市规则》第9.03(3)条所述的大致完备规定而将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连同有关文件(惟整套文件会保留一套作本交易所记录之用)发回保荐人的决定。发回决定不包括《上市规则》第2B.05(1)条所述的拒绝决定。
(3) “覆核要求” 指有关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2B.05、2B.06、2B.06A及2B.16(7)条就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所作的决定而书面提出的覆核要求,有关要求必须送呈上市委员会秘书或上市覆核委员会秘书(下文统称为“秘书”)(视属何情况而定)。 2B.02
上市委员会可随时就《上市规则》所涉及的或因该等规则而产生的任何事宜进行聆讯,并可要求上市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人士出席该聆讯,以及要求他们在会上提交其认为适当的文件。如本章所订明,上市科的若干决定可提交上市委员会覆核,而上市委员会的若干决定可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作进一步及最终覆核。2B.02A
本章载列上市委员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非纪律事宜决定的机制、程序及相关条文。2B.03
上市委员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可不时就其各自委员会所进行的任何覆核聆讯订明它认为合适的程序及规例,包括不时就任何覆核聆讯委任主席的程序、规管委员利益冲突的程序及刊发决定和相关理由的程序。2B.04
(1) 尽管有《上市规则》第2B.03条以及A1表格的条文规定,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仍须依据每份A1表格向上市委员会提交上市申请资料,而提交资料的次数不得多于两次,但任何情况下也须受下列情况或条文所规限:
(a) 如上市委员会认为必需而准许以其他形式处理;及
(b) 对于上市委员会在发行人或申请人根据《上市规则》第2B.08条提出覆核要求之日为止所作的最后决定,发行人或申请人只有一次覆核的权利。
(c) [已于2019年7月6日删除]
(2) 上市委员会只有在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交新资料以供上市委员会考虑的情况下,才会对有关经修改的上市申请予以考虑。
(3) 在不抵触《上市规则》第2B.04(1)条的情况下,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如认为有必要,可将另一份新的上市申请表格再呈上市委员会以作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