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及文件的呈交

    • 2.07

      (1)“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内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将由本交易所不时决定,并以《上市规则》应用指引的方式发布。

      附注: 参阅《第1项应用指引
       
      (1A)[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

      本交易所可就下述指定的目的,在本交易所网站上或以本交易所认为需要或适当的其他形式或内容,向本交易所认为需要或适当的人士发表、发布或登载以下资料,即由任何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或其代表根据《上市规则》中任何有关该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的资料发布责任或因其他理由而向本交易所提供的任何资料,而本交易所毋须就此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本交易所也可就查阅或使用以上述方式发表、发布或登载的公开资料收取费用,而有关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概视为已放弃向本交易所就查阅或使用该等资料而收取任何费用或其他酬金的权利。本交易所可就下列目的按上述方式发表、发布或登载该等资料:
       

      a)让公众投资人士易于查阅有关资料;
       
      b)为推广本交易所;
       
      c)用于编制有关上市发行人及新申请人的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d)提高投资者的意识及教育投资者;或
       
      e)维持市场整体的公正及声誉。
       
      (3)谨此说明,不论对《上市规则》各项条文有何诠译,本交易所概无责任在本交易所网站上登载本《上市规则》所明文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或通讯。
       
      (3A)

      除非《上市规则》另有说明或本交易所另有要求,否则所有须发送或提交予本交易所的文件,只可按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条款、条件和要求透过电子方式提供予本交易所。
       

      附注:为求批准登记招股章程而根据《上市规则》第9.11(33)及9.22(2)条向本交易所提交的文件,须按照《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不时刊发的任何相关指引材料规定的形式及方法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