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上市申请及/或上市文件拟稿

    • 9.18

      提出股本证券上市申请的上市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提交按C1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形式填具并经发行人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上巿申请表格,连同须缴付日后发行的费用(参阅「费用规则」)。有关申请须于:
       

      (1)(若须刊发上市文件)发行人拟落实刊发上市文件之日至少足10个营业日之前提交;及
       
      (2)(若毋须刊发上市文件)拟发行证券之日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 9.19

      下列文件(如适用)须连同上市申请一并提交予本交易所:
       

      (1)提供上巿文件草稿乙份,并在有关段落页边处加上记号,以表明符合《上巿规则》第十一章及╱或附录D1BD1F及╱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的有关事项;
       
      (2)如上巿文件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交一份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帐目调整表的初稿;及
       
      (3)如上市文件载有盈利预测(参阅《上市规则》第11.1611.19条),则须提交一份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的备忘录的初稿;而备忘录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
       
      (4)[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9.19A

      如须就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刊发上市文件,《上市规则》第9.19条规定的文件(如适用)必须于发行人拟落实刊发上市文件之日至少足10个营业日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