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板公告
9B.08
发行人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按《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发公告,公告无论如何须不迟于发行人接获本交易所就其按本章转往主板上市的申请发出正式原则性批准后一个营业日内,以及在发行人股份按本章预期开始在主板买卖的拟定日期至少五个完整的营业日前刊发。
9B.09
《上市规则》第9B.08条所述的公告,必须至少载有以下资料:
(1) 在公告封面或上方清楚而明显地刊载下列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 董事按附录D1A部第2段所述形式作出的责任及确认声明;
(3) 声明发行人及其证券已经及/或预期将会符合由GEM转往主板上市的所有适用的先决条件;
附注: 本条所述声明也须包含(a)参照期内的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及(b)参照期内发行人证券每日成交金额不少于50,000港元的交易日数及交易日数百分比,以证明发行人预期可符合《上市规则》第9B.03(2)及(5)条分别有关其证券的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及每日成交金额的先决条件。就此而言,「参照期」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9B.03条注1(b)和(c)所述者相同,但此「参照期」须于紧接《上市规则》第9B.08条所述公告日期之前一个交易日结束。
(4) 转板上市的原因;
(5) 说明以下文件已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的自设网站以供公众查阅,以及提供登载这些文件的有关网站详情(于刊发公告之时所知的一切资料):
(a) 发行人已刊发的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的董事会报告及年度账目;
(b) 发行人最近期刊发的中期报告或其摘要中期报告(如有);
(c) 发行人的组织章程文件;
(d) 发行人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发出的任何招股章程及致股东通函(如有);及
(e)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而刊发的公告及其他公司通讯文件;
(6) 说明本交易所已批准发行人证券在主板上市并在GEM除牌,当中须提及发行人证券在主板开始买卖及在GEM终止交易之日期;
(7) 发行人在主板及GEM的股份代号;
(8) 声明在持续遵守香港结算股份收纳规定的前提下,有关证券开始在主板买卖后,将继续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于中央结算系统存置、交收及结算,而证券于中央结算系统的所有活动均受不时生效的《香港结算一般规则》及《香港结算运作程序规则》所规限;
(9) (如适用)声明发行人发行的任何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或可换股股本证券,亦将根据《上市规则》第9A.10条一并转往主板上市,另需描述有关可以转换、交换或认购形式发售的股份的性质及附带权利的资料,及转换、交换或认购的条件及程序以及可对之作出修订的具体情况等资料;
(10) 《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须披露的发行人每名董事的姓名;及
(11) 本交易所指令须载入公告内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