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资料

    • 3A.38

      整体协调人有责任确保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交易所提供准确完备的资料。如果发行人委任了多于一名的整体协调人,则所有整体协调人均须共同及个别承担上述责任。

    • 3A.39

      如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并非就新上市而作出,而新申请人委任了多于一名整体协调人,应安排指定由其中一名整体协调人负责向本交易所提供所需资料(《上市规则》第9.23(2)条规定须向本交易所提交的文件除外(每名整体协调人及第9.23(2)(a)条所述其他相关方均须提交该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