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A.38 整体协调人的声明 › 3A.39 如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并非就新上市而作出,而新申请人委任了多于一名整体协调人,应安排指定由其中一名整体协调人负责向本交易所提供所需资料(《上市规则》第9.23(2)条规定须向本交易所提交的文件除外(每名整体协调人及第9.23(2)(a)条所述其他相关方均须提交该等文件))。 ‹ 3A.38 整体协调人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