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回资金及除牌

    • 18B.73

      在以下情况下,本交易所可将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停牌:
       
      (1) 《上市规则》第18B.32条所述的重大变动发生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未能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存续取得必要的批准;或
       
      (2)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8B.69条第18B.70条规定的任何期限(无论是否已延长)。
       

    • 18B.74

      在根据《上市规则》第18B.73条被勒令停牌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在停牌后一个月内退回其在首次发售中筹集的资金,以每股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不低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首次发售时的发行价的金额,按比例将《上市规则》第18B.16条所述托管账户中的款项分派或支付予所有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的持有人。
       
      注: 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按本条规则退回资金后,本交易所将刊发有关取消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证券的上市地位的公告,并随即取消该等证券的上市地位。
       

    • 18B.75

      在按《上市规则》第18B.74条所述退回资金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25(1)条就退回资金及即将取消上市地位一事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