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托管账户

    • 18B.16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将其在首次发售中所筹集的款项总额的100%(不包括发行发起人股份及发起人权证的所得款项)全部存入于香港注册的封闭式托管账户。

    • 18B.17

      《上市规则》第18B.16条所述之托管账户必须由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四章的资格和义务规定的受托人或保管人运作。

    • 18B.18

      《上市规则》第18B.16条所述之托管账户中持有的款项必须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形式持有。
       
      注: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有责任确保其持有资金的形式可让其按《上市规则》第18B.56条第18B.74条符合为股东提供全数赎回投资金额的规定。本交易所可在本交易所网站刊发指引(并不时予以条订),阐述其对本条所指「现金等价物」的释义。
       

    • 18B.19

      除《上市规则》第18B.20条另有准许外,《上市规则》第18B.16条所述之托管账户中持有的款项不得发放给任何人士,除非是为了:
       
      (1) 按《上市规则》第18B.59条满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东的股份赎回要求;
       
      (2) 完成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
       
      (3) 按《上市规则》第18B.74条将资金退回予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东;或
       
      (4) 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清盘或结业后将资金退回予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东。
       
      注: 除《上市规则》第18B.20条另有准许外,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前产生的开支不得使用《上市规则》第18B.16条所述之托管账户中持有的款项支付。
       

    • 18B.20

      按《上市规则》第18B.16条所述之托管账户中持有的款项所获得的任何利息或其他收入可供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用于支付其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