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B.19

除《上市规则》第18B.20条另有准许外,《上市规则》第18B.16条所述之托管账户中持有的款项不得发放给任何人士,除非是为了:
 
(1) 按《上市规则》第18B.59条满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东的股份赎回要求;
 
(2) 完成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
 
(3) 按《上市规则》第18B.74条将资金退回予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东;或
 
(4) 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清盘或结业后将资金退回予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东。
 
注: 除《上市规则》第18B.20条另有准许外,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前产生的开支不得使用《上市规则》第18B.16条所述之托管账户中持有的款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