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修订编号
生效日期(日/月/年) 主题 第二十二次修订 22/09/2006 有关增设一名上市委员会副主席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二十一次修订 01/03/2006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各项有关非主要及轻微的修订
03/02/2006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22条的修订于03/02/2006生效;其他修订于05/2006生效)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组成变动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第二十二次修订
更新日期: 13/11/2006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二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条文修订;及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条文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修订
2004年10月,联交所与证监会就对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联合进行的谘询作出总结。于2004年10月19日刊发的谘询总结报告(《2004年总结》)中,联交所及证监会指出,基于谘询中所接获的回应意见,日后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者,将负责有关担任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工作的企业融资顾问的资格评核,以及有关其操守的持续监督、纪律及执行等工作;至于联交所作为市场营运者,则应继续负责执行及管理《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包括有关尽职审查的应用指引。
《2004年总结》说明,证监会将就其发牌制度的修订进行谘询,而为避免监管重,联交所拟在谘询完成后即从《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撤去现行的资格条件规定。
证监会已完成第二阶段谘询,并于2006年4月刊发谘询总结。因此,联交所现拟按《2004年总结》所述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
主要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载述如下。
-
现时,要履行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工作,有关公司必须获联交所发出的核准并名列在联交所的保荐人名册中。《创业板上市规则》载有获准列入保荐人名册中的资格准则详情。 有关规则亦规定,一般情况下,联交所会按年检讨保荐人的资格,即其是否符合资格以继续名列在有关名册中。
-
为贯彻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资格监管上不致出现重的原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予修定,订明联交所只会准许一家持有证监会发出的适当牌照或获证监会适当注册的公司,担任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工作。此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六章整章将予以删除,但当中部分规则将予以保留在第六A章内。
-
同样,联交所将不再担当监察公司是否持续符合可履行保荐人或合规顾问工作资格的角色。再者,为贯彻《2004年总结》,这方面的工作将由证监会全权负责。换言之(其中包括)联交所将不再负责每年对保荐人公司进行检讨,亦不再设置认可保荐人名册。
- 《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予修订,以配合证监会全权负责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纪律处分及制裁。不过,在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工作表现的相关事宜上,联交所仍会继续按需要去配合证监会的工作。
生效
上述规则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有关过渡安排载于增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38条。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经已修订,使上市提名委员会及联交所董事会可分别提名及委任多于一名的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委任多于一名的副主席将可减轻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的工作量,亦有助促进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主席一职的继任培育计划。
生效
上述《上市规则》的修订已于有关修订发布当天(即2006年9月22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6年11月13日-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条文修订;及
第二十一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各项有关非主要及轻微的修订
更新日期: 14/02/2006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一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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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条文修订;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组成的条文修订;及
- 对《创业板上市规则》 的非主要及轻微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有关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22条订明,有资格被委任或再次被委任为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的人士,须由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该上市提名委员会由联交所行政总裁、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两名董事以及证监会的主席及两名执行董事所组成。
第3.22条的修订将改变上市提名委员会的组成,香港交易所代表将由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三名非执行董事(而非由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两名董事及联交所行政总裁)组成。
生效
上述规则修订已于公布当日生效。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组成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作出修订,以:-
-
将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现时人数由21人增至最少28人(即28名成员或联交所董事任何时候议定的更大的人数)。
-
更改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组成,以包括最少8名投资者代表、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及19名比例恰当的上市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企业融资顾问及经纪等);以及
-
将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现时的任期延至六年(不包括填补临时空缺的委任期间);联交所相信,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在委员会吸收的经验越多,其工作成效就越高,这同时亦符合政府的最佳常规。一如现时的安排(第2A.25条),
除非情况特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完成最长任期之后,最少两年内没有资格再被委任。
生效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组成的规则修订将于2006年5月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现时的任期届满时生效,确实日期容后公布。
非主要及轻微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多项非主要及轻微修订,有关修订如下:
「给予实体的贷款」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17.16及17.18条规定「给予实体的贷款」及为联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及作出的担保如超过若干界线必须披露。第17.15至17.18条的适用测试,已修订至只包括资产总值测试。有关修订亦包括增订第17.17A条,新规则订明:若应收货款(因提供财务资助而产生的除外)因发行人日常业务而产生,而产生该项应收货款的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则就第17.15 及17.16条而言,在计算资产比率时该应收货款不计入「给予实体的贷款」内 。
上市证券公司-豁免公开招股融资及证券保证金借贷符合第十九章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4及20.10条已经修订,使上市证券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正常商业条款提供的公开招股融资及证券保证金借贷,可获豁免符合第十九章有关披露及须经股东批准的规定。
收购前财务资料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规则》增订了第7.04A条,规定新上市申请人须在上市文件的会计师报告内披露所收购的重大业务/公司在收购前的财务资料,以向投资者提供全面及有用的资料。
有关企业管治的规则修订
以普通决议罢免董事
《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三第4(3)段及附录十一B第5(1)段已作出修订,订明发行人可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而非特别决议)罢免董事,同时反映《公司条例》的规定。
有关董事的其他修订
下述规则修订规定发行人的董事:-
-
须按附录一A第41(1)段及附录一B第34段在招股章程内披露其于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
-
按第17.50(2)条披露履历资料时,亦须加入其他相关资料,有关资料须符合其呈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董事声明及承诺所作的披露;及
- 获委任时须以公告披露董事酬金的详细资料,不论发行人与董事之间已否按第17.50(2)条附注3(g)的规定签订服务合约。
有关证券上市的轻微规则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3(2)条已作出轻微修订,以订明上市申请呈交的文件须包括上市保荐人按第6A.03 条所作的承诺及按第 6A.08条所作的声明。
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须予公布的交易)及第二十章(关连交易)已作出非主要的修订,包括:-
-
修订第19.19条,阐明计算资产总值时不应扣减负债;
-
修订第19.64(5)条,阐明须予披露的交易的有关通函所载列的交易亦包括不涉任何资产收购或出售的交易,例如财务资助交易;
-
阐明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不被视为关连人士;
-
修订第20.31条,阐明集团内部交易获得豁免所须符合的条件是,所有有关的附属公司本身皆不符合「关连人士」的定义;及
- 修订第20.14条,将现行有关持续关连交易也包括财务资助的诠释编纳成规。
会计事宜及备考规则
已修订的规则计有:-
-
第7.30条的附注,以阐明如新上市申请人缺乏已公布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则采用新申请人会计师报告内最近期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作比较,以按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收购事项进行归类;
-
第17.24条,以阐明联属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并不属第7.31条规定的「备考」财务资料;
-
第19.69(8)条,以阐明因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而发出的通函,须就现有集团及被收购或将予收购的业务或公司分别提供两套不同的管理层讨论及分析报告;
-
第 7.12条,以阐明不容许任何会计准则更改;
-
调整第18.50B(1)及18.80条的披露要求,以配合现行会计准则;及
- 阐明有关年度账目必须由信誉良好的执业会计师审计此项规定的理据基础,与《公司条例》下的规定无关。其理据是,该规定事实上属一项适用于那些在另一司法管辖区的会计业中执业的海外核数师的「合理人测试」。在这个测试下,《上市规则》有理由要求核数师及执业会计师符合有关要求:即达到基本的专业水平;是个别专业监管组织当时的会员;没有被有关组织除去会籍。
其他规则修订
联交所已作出其他非主要修订,包括:-
-
更改「附属公司」的定义,以反映《公司条例》下对「附属公司」定义的修订;
-
按新订第17.52A条的规定,将上市发行人须在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的显眼位置显示股份代号的要求编纳成规;
-
将附录九第9段有关「大利市版面」的引述更新为「证券查询版面」;
-
修订第17.50(3)条,规定上市发行人在更换股份过户登记处时必须通知联交所及发表公告;及
- 修订第5.14条,以反映香港公司秘书公会已改名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简称「公会」),并在提及公会会员时,称公会会员为普通会员。
生效
上述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上市提名委员会及上市委员会组成的条文修订。
请按此浏览非主要及轻微的条文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6年2月14日-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条文修订;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组成变动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更新日期: 14/02/2006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二十一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条文修订;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组成的条文修订;及
- 对《创业板上市规则》 的非主要及轻微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有关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22条订明,有资格被委任或再次被委任为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的人士,须由上市提名委员会提名;该上市提名委员会由联交所行政总裁、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两名董事以及证监会的主席及两名执行董事所组成。
第3.22条的修订将改变上市提名委员会的组成,香港交易所代表将由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三名非执行董事(而非由香港交易所董事会两名董事及联交所行政总裁)组成。
生效
上述规则修订已于公布当日生效。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组成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作出修订,以:-
- 将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现时人数由21人增至最少28人(即28名成员或联交所董事任何时候议定的更大的人数)。
- 更改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组成,以包括最少8名投资者代表、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及19名比例恰当的上市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企业融资顾问及经纪等);以及
- 将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现时的任期延至六年(不包括填补临时空缺的委任期间);联交所相信,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在委员会吸收的经验越多,其工作成效就越高,这同时亦符合政府的最佳常规。一如现时的安排(第2A.25条),除非情况特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完成最长任期之后,最少两年内没有资格再被委任。
生效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组成的规则修订将于2006年5月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现时的任期届满时生效,确实日期容后公布。
非主要及轻微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多项非主要及轻微修订,有关修订如下:
「给予实体的贷款」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17.16及17.18条规定「给予实体的贷款」及为联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及作出的担保如超过若干界线必须披露。第17.15至17.18条的适用测试,已修订至只包括资产总值测试。有关修订亦包括增订第17.17A条,新规则订明:若应收货款(因提供财务资助而产生的除外)因发行人日常业务而产生,而产生该项应收货款的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则就第17.15 及17.16条而言,在计算资产比率时该应收货款不计入「给予实体的贷款」内 。
上市证券公司-豁免公开招股融资及证券保证金借贷符合第十九章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4及20.10条已经修订,使上市证券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正常商业条款提供的公开招股融资及证券保证金借贷,可获豁免符合第十九章有关披露及须经股东批准的规定。
收购前财务资料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规则》增订了第7.04A条,规定新上市申请人须在上市文件的会计师报告内披露所收购的重大业务/公司在收购前的财务资料,以向投资者提供全面及有用的资料。
有关企业管治的规则修订
以普通决议罢免董事
《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三第4(3)段及附录十一B第5(1)段已作出修订,订明发行人可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而非特别决议)罢免董事,同时反映《公司条例》的规定。
有关董事的其他修订
下述规则修订规定发行人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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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按附录一A第41(1)段及附录一B第34段在招股章程内披露其于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
-
按第17.50(2)条披露履历资料时,亦须加入其他相关资料,有关资料须符合其呈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董事声明及承诺所作的披露;及
- 获委任时须以公告披露董事酬金的详细资料,不论发行人与董事之间已否按第17.50(2)条附注3(g)的规定签订服务合约。
有关证券上市的轻微规则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23(2)条已作出轻微修订,以订明上市申请呈交的文件须包括上市保荐人按第6A.03 条所作的承诺及按第 6A.08条所作的声明。
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须予公布的交易)及第二十章(关连交易)已作出非主要的修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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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第19.19条,阐明计算资产总值时不应扣减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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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第19.64(5)条,阐明须予披露的交易的有关通函所载列的交易亦包括不涉任何资产收购或出售的交易,例如财务资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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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不被视为关连人士;
-
修订第20.31条,阐明集团内部交易获得豁免所须符合的条件是,所有有关的附属公司本身皆不符合「关连人士」的定义;及
- 修订第20.14条,将现行有关持续关连交易也包括财务资助的诠释编纳成规。
会计事宜及备考规则
已修订的规则计有:-
-
第7.30条的附注,以阐明如新上市申请人缺乏已公布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则采用新申请人会计师报告内最近期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作比较,以按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收购事项进行归类;
-
第17.24条,以阐明联属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并不属第7.31条规定的「备考」财务资料;
-
第19.69(8)条,以阐明因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而发出的通函,须就现有集团及被收购或将予收购的业务或公司分别提供两套不同的管理层讨论及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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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2条,以阐明不容许任何会计准则更改;
-
调整第18.50B(1)及18.80条的披露要求,以配合现行会计准则;及
- 阐明有关年度账目必须由信誉良好的执业会计师审计此项规定的理据基础,与《公司条例》下的规定无关。其理据是,该规定事实上属一项适用于那些在另一司法管辖区的会计业中执业的海外核数师的「合理人测试」。在这个测试下,《上市规则》有理由要求核数师及执业会计师符合有关要求:即达到基本的专业水平;是个别专业监管组织当时的会员;没有被有关组织除去会籍。
其他规则修订
联交所已作出其他非主要修订,包括:-
-
更改「附属公司」的定义,以反映《公司条例》下对「附属公司」定义的修订;
-
按新订第17.52A条的规定,将上市发行人须在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的显眼位置显示股份代号的要求编纳成规;
-
将附录九第9段有关「大利市版面」的引述更新为「证券查询版面」;
-
修订第17.50(3)条,规定上市发行人在更换股份过户登记处时必须通知联交所及发表公告;及
- 修订第5.14条,以反映香港公司秘书公会已改名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简称「公会」),并在提及公会会员时,称公会会员为普通会员。
生效
上述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上市提名委员会及上市委员会组成的条文修订。
请按此浏览非主要及轻微的条文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6年2月14日-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条文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