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B.04

以下规定不适用于按本章申请由GEM转往主板上市的合资格发行人:–
 
(1)

《上市规则》第2.092.10条、第三A章《第21项应用指引》附录E1中有关保荐人及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如适用)的委任和责任的所有规定;
 

附注 1:就本条而言,《上市规则》第18.27条有关保荐人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按本章申请转板的矿业公司。
 
附注 2:本条的规定包括附属条文,例如《上市规则》第3A.05条所规定上市申请人协助保荐人的责任。
 
(2)《上市规则》第8.06条有关申报会计师就最近一个财政期间作出报告的规定及第8.21A条有关上市文件中的营运资金充足声明的规定;
 
(3)《上市规则》第十一十一A十八章有关申请程序、上市文件及招股章程的所有规定;及
 
(4)《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22项应用指引》有关刊发及/或发出上市文件、招股章程、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的所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