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转板资格
9B.03
合资格发行人如按本章申请将其证券由GEM转往主板上市,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9A.02条,以及以下修订条文及附加规定:
(1) 《上市规则》第9A.02(2)条提述的「首个完整财政年度」应改为「三个完整财政年度」;
(2) 合资格发行人证券在参照期内的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2)(d)、8.05(3)(d)或8.09(2)条(视属何情况而定)就申请转板规定的最低市值要求;
(3) 合资格发行人在转板申请前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其证券开始在主板买卖之日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必须维持不变;
(4) 合资格发行人在转板申请前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其证券开始在主板买卖之日为止的整段期间,不曾进行任何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的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以致其主要业务出现根本性的转变;及
(5) 在参照期内所有交易日的不少于50%日数,合资格发行人证券的每日成交金额(按本交易所日报表所载)必须不少于50,000港元。
附注:
1. 就本规则而言,
(a) 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的计算方法是将参照期内所有交易日的每日市值乘以每日成交股数与总成交股数(按本交易所日报表所载)的比率的乘积总和,惟须就适当的公司行动(如有)作调整;
(b) 「参照期」指紧接发行人相关转板申请前的250个交易日及至发行人证券开始在主板买卖之日为止的期间;及
(c) 「交易日」的涵义如《上市规则》所载,但不包括发行人证券被短暂停牌或停牌的交易日。
2. 上文附注1(a)所述的每日市值是指《GEM上市规则》第17.27A(1)条所述的发行人相关翌日披露报表或《GEM上市规则》第17.27B条所述的月报表(以较近期者为准)所示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乘以上市发行人证券的日内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日内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由该交易日的成交金额(按本交易所日报表所载)除以当日的成交股数(按本交易所日报表所载)所得。
3. 如根据本章申请转板上市的合资格发行人是《上市规则》第18.01条所定义之矿业公司:
(a) 合资格发行人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i)在GEM首次上市时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8A.05条及(如适用)第18A.06至18A.08条;或(ii)于GEM上市期间,如进行了《GEM上市规则》第18A.01条所界定的相关须予公布交易,则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8A.09条;及
(b) 若合资格发行人无法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条规定的盈利测试、第8.05(2)条规定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又或第8.05(3)条规定的市值/收益测试,其必须以通函形式披露《上市规则》第18.04条规定载入上市文件的所有资料,以及本交易所对其作出的修订。
9B.04
以下规定不适用于按本章申请由GEM转往主板上市的合资格发行人:–
(1) 《上市规则》第2.09及2.10条、第三A章、《第21项应用指引》及附录E1中有关保荐人及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如适用)的委任和责任的所有规定;
附注 1: 就本条而言,《上市规则》第18.27条有关保荐人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按本章申请转板的矿业公司。
附注 2: 本条的规定包括附属条文,例如《上市规则》第3A.05条所规定上市申请人协助保荐人的责任。
(2) 《上市规则》第8.06条有关申报会计师就最近一个财政期间作出报告的规定及第8.21A条有关上市文件中的营运资金充足声明的规定;
(3) 《上市规则》第九、十一、十一A及十八章有关申请程序、上市文件及招股章程的所有规定;及
(4) 《上市规则》第十二章及《第22项应用指引》有关刊发及/或发出上市文件、招股章程、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的所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