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中国物业的合营权益 (8.18-8.19) 8.19 › 8.18 如中国物业由任何合营企业所持有或依据其他联合安排形式持有,《GEM上市规则》第8.13条及8.14条所述的法律意见须包括载列合营企业的重要条款的说明,包括各方在股本及溢利分摊方面的说明。此外,意见须说明合营企业是否已获得在物业所在地点进行经营所需的一切许可证。该意见内容的概要应载于任何估值报告及有关文件内。 ‹ 于中国物业的合营权益 (8.18-8.19) 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