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05
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必须协助保荐人履行其职责,及必须确保其主要股东及联系人亦有协助保荐人。为便利保荐人履行《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操守准则》中有关保荐人的责任及职责,根据《上市规则》第3A.02条所订立的委聘协议书,最低限度必须载有以下条文,以使申请人及其董事:
(1) |
全面协助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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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务使新申请人就上市申请委聘的所有相关人士(包括财务顾问、专家及其他第三方)与保荐人全面合作,利便保荐人履行其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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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给予每名保荐人各种协助,使保荐人履行《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操守准则》中有关保荐人的责任及职责,向监管者提供资讯,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一旦停职时须通知监管者其停职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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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保荐人可就上市申请取得所有相关纪录。特别是,为提供有关上市申请服务而委聘专家(不论其聘任是否就专家部分而作出)所订定的聘用条款,应载有条文赋予新申请人委任的每一名保荐人以下权利,即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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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让保荐人知悉下列资料的任何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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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向保荐人提供或为保荐人取得向其提供上文第(1)至(5)段所述资料的所有必需同意;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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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促使与《上市规则》第3A.05(4)条所述专家签订所必需的委聘书补充协议以符合《上市规则》第3A.05(4)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