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05

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必须协助保荐人履行其职责,及必须确保其主要股东及联系人亦有协助保荐人。为便利保荐人履行《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操守准则》中有关保荐人的责任及职责,根据《上市规则》第3A.02条所订立的委聘协议书,最低限度必须载有以下条文,以使申请人及其董事:

(1) 全面协助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
 
(2) 务使新申请人就上市申请委聘的所有相关人士(包括财务顾问、专家及其他第三方)与保荐人全面合作,利便保荐人履行其职责;
 
(3) 给予每名保荐人各种协助,使保荐人履行《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操守准则》中有关保荐人的责任及职责,向监管者提供资讯,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一旦停职时须通知监管者其停职的原因;
 
(4) 使保荐人可就上市申请取得所有相关纪录。特别是,为提供有关上市申请服务而委聘专家(不论其聘任是否就专家部分而作出)所订定的聘用条款,应载有条文赋予新申请人委任的每一名保荐人以下权利,即有权:

(a) 接洽任何该等专家;
 
(b) 查阅专家报告、报告草拟本(书面及口头)及聘用条款;
 
(c) 查阅专家获提供或所倚赖的资料;
 
(d) 查阅专家提供予本交易所或证监会的资料;及
 
(e) 查阅(i)新申请人或其代理与专家;及(ii)专家与本交易所或证监会之间的所有通信;
 
附注: 本交易所预期,就本条例而言,查阅文件包括有权免费获取文件的副本。
 
(5) 让保荐人知悉下列资料的任何重大变动:

(a) 新申请人及其董事之前根据上文第(3)段提供予保荐人的任何资料;及
 
(b) 保荐人之前根据上文第(4)段所获取的任何资料;
 
(6) 向保荐人提供或为保荐人取得向其提供上文第(1)至(5)段所述资料的所有必需同意;及
 
(7) 促使与《上市规则》第3A.05(4)条所述专家签订所必需的委聘书补充协议以符合《上市规则》第3A.05(4)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