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06 第三十四章 银行 › 33.07 国家机构对担保或承担发行人责任的程度(如有),及其股本(或相当于股本的资本)详情,以及该等股本(或相当于股本的资本)中由国家机构或国家机构的区域或地方机关实益拥有的数额资料,均须列明。 ‹ 33.06 第三十四章 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