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3

下列文件(如适用)必须连同上市申请表格及《GEM上市规则》第28.11条所指的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本交易所审核:

(1) 以预期定稿为形式的上市文件初稿或版本六份,并于文件有关部分的页边处加上记号,以显示该部分符合《GEM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如属招股章程,则于有关部分的页边处加上记号,以显示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有关规定;

附注: 本交易所明白有关任何发行的定价、将予发行的证券数目、包销(如有)的详情及有关事项的资料在申请时可能仍未商定。
 
(2) 正式通告的预期定稿或最后版本三份(如属适用);
 
(3) 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任何申请表格的预期定稿或印本三份(包括任何额外申请表格或优先申请表格);
 
(4) 任何临时所有权文件(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二A部)的预期定稿或最后版本三份(如适用);
 
(5) 确实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文件(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二B部)的预期定稿或最后版本三份(除非寻求上市的证券在各方面均与或将与某类已上市证券相同);
 
(6) 保证或构成债务证券的信讬契据或其他文件的预期定稿(如有)一份,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四的规定,并须于有关部分的页边处加上记号,显示该部分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四的有关规定;
 
(7) 如上市文件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呈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调整声明的预期定稿三份。
 
(8)
(a) 申请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经认证副本三份,或如已于上次发行时提供而并无作出修订,则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授权人员确认并无修订的证明书;及
 
(b) 发行人或其集团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或其集团于上市文件刊发前的完整财政年度的年报及账目(载于会计师报告),或倘该等账目已就上一次上市而提供,则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核数师确认发行人及担保人(视乎情况而定)的财务状况及前景自最近期经审核账目之日期以来并无重大不利转变的证书(《GEM上市规则》27.06条)。
 
(9) 下列文件(如有)的经认证副本:

(a)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批准发行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决议案(如有);
 
(b) 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或获正式授予此等权力的任何其他人士(在此等情况下,连同授权书或授予此等权力的决议案的经认证副本)批准发行及配发该等债务证券及按指定形式(《GEM上市规则》附录五C)提出上市申请的决议案;
 
(c) 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批准及授权给予及签署担保书的决议案,及遵守《GEM上市规则》(参阅《GEM上市规则》第27.15条)及授权刊发上市文件(如适用)的承诺书;
 
(10) 上市文件所述的会议通告(如有)三份;及
 
(11) 符合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格式并且已经填妥的核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