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3
下列文件(如适用)必须连同上市申请表格及《GEM上市规则》第28.11条所指的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本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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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预期定稿为形式的上市文件初稿或版本六份,并于文件有关部分的页边处加上记号,以显示该部分符合《GEM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如属招股章程,则于有关部分的页边处加上记号,以显示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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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正式通告的预期定稿或最后版本三份(如属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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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任何申请表格的预期定稿或印本三份(包括任何额外申请表格或优先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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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任何临时所有权文件(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二A部)的预期定稿或最后版本三份(如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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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确实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文件(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二B部)的预期定稿或最后版本三份(除非寻求上市的证券在各方面均与或将与某类已上市证券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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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证或构成债务证券的信讬契据或其他文件的预期定稿(如有)一份,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四的规定,并须于有关部分的页边处加上记号,显示该部分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四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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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上市文件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呈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调整声明的预期定稿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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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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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下列文件(如有)的经认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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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市文件所述的会议通告(如有)三份;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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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符合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格式并且已经填妥的核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