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B
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而言,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提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以下修订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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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凡提述「发行人」,应诠释为指寻求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b) | 凡提述「上市发行人」,应诠释为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c) | 凡提述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应诠释为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 |
(d) | 凡提述「控股股东」,应诠释为指「有控制权的基金单位持有人」; |
(e) | 凡提述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的「股份」及「股本证券或权益」,应诠释为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 |
(f) | 凡提述「股东」,应诠释为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持有人; |
(g) | 凡提述「主要股东」,应诠释为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所界定的「主要持有人」; |
(h) | 凡提述「保荐人」,指在寻求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上市代理人; |
(i) | 凡提述上市委员会的「预期聆讯审批日期」,指预期证监会就寻求其认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出原则上批准函件的日期; |
(j) | 凡提述「上市申请」,指寻求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提交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申请表格;及 |
(k) | 就本交易所行使酌情权及权力以及管理各项规定(例如向/从本交易所提供通知、寻求指引、取得事先同意或批准、提供相关资料及文件以证明合规及作出相关申请)而言,凡提述本交易所之处均应包括证监会(有关计划的管理公司须联络及谘询证监会)。 |
附注: | 有关管理公司如对适用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相关规定有任何疑问,应在早期阶段谘询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