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A.04A

除《上市规则》第3.09B条的规定外,中国发行人的每名董事在行使中国发行人董事的权力及职责时,也必须:
 
(1)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所有关于中国或其他地方的公众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事宜的适用中国法律、规则、规例及规范声明;
 
(2)尽力遵守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有关董事职责的一切规定),并尽力促使中国发行人在任何时候均按照其公司章程而行事;
 
(3)在其担任中国发行人的董事的任何期间(或其停止担任中国发行人的董事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有行政或政府部门的通知或涉及任何程序,指称中国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董事,违反有关公众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事宜而不时生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规例或规范声明,立即通知并以书面通知本交易所;及
 
(4)尽力促使其任何替任人遵守上文第19A.04A(1)至(3)条及第3.09B(1)、(2)及(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