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C.04

根据本章申请上市的申请人必须:
 
(1) 上市前已从事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至少三个会计年度;
 
(2) 就研发特专科技产品已产生的开支:
 
(a) (就已商业化公司而言)占总营运开支至少15%;
 
(b) (就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150,000,000港元但少于250,000,000港元的未商业化公司而言)占总营运开支至少30%;及
 
(c) (就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少于150,000,000港元的未商业化公司而言)占总营运开支至少50%;及
 
(3) 就达到《上市规则》第18C.04(2)条所述的适用百分比门槛而言:
 
(a) 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中有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的每一年达到适用的百分比门槛;及
 
(b) 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合并计算达到适用的百分比门槛,
 
其中百分比比例按以下方法计算:在第18C.04(3)条(a)或(b)项所指期间(视属何情况而定)产生的特专科技产品研发开支总额除以同期的总营运开支。
 
注1: 本交易所将在本交易所网站刊发指引(并不时予以修订),阐述本条所指的(a)研发开支及(b)总营运开支包括哪些项目。
 
注2: 就《上市规则》第18C.04(1)条而言,如果本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第18C.03(2)条的附注准许申请人可以用较短的营业纪录期上市,本交易所将接受从事研发的时期相应缩短至与该较短的营业纪录期相同。在此情况下,有关申请人必须在上市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每一年均达到《上市规则》第18C.04(2)条规定的适用百分比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