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C.03

根据本章申请上市的申请人必须:
 
(1) 证明其符合特专科技公司的定义并合资格及适合以已商业化公司或未商业化公司的身份上市;
 
注: 本交易所将在本交易所网站刊发指引(并不时予以修订),阐述任何附加的资格及适合性准则。
 
(2) 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的业务至少三个会计年度;
 
注: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发行人或其集团具备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纪录,而且,发行人令本交易所确信,发行人的上市符合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而投资者具有所需的资料就发行人及申请上市的证券作出有根据的判断,则就本条所指的营业纪录期而言,本交易所可接纳较短的营业纪录期。在此等情况下,申请人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本交易所会根据《上市规则》第2.04条施以附加的条款。
 
(3) 如为已商业化公司,则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6,000,000,000港元;或如为未商业化公司,则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10,000,000,000港元;及
 
(4) 如为已商业化公司,则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250,000,000港元。
 
注: 就本条规则而言,只计算申请人的特专科技业务分部所产生的收益(不包括来自申请人其他业务分部的任何分部间收益),而不计算那些附带的、偶然产生的,又或由其他业务产生的收益或收入;由「账面」交易(例如以物易物的虚晃交易(banner barter transactions)、拨回会计上的拨备及其他纯粹因入账而产生的类似活动)所产生的收益,概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