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A.05

附录D1A所载资料外,矿业公司必须在其上市文件内载有下列资料:
 

(1)合资格人士报告;
 
(2)表明合资格人士报告生效日期以后并无任何重大变动的声明;若有任何重大变动,必须在显眼位置披露;
 
(3)其探矿、勘探、开采、土地使用及采矿的权利性质及范围,以及该等权利所牵涉产业的概况,包括特许权以及任何所需牌照及许可的期限及其他主要条款细则。此外,任何将取得的重要权利亦须详细披露;
 
(4)说明任何可能对其勘探权或采矿权有影响的法律申索或程序;
 
(5)披露具体风险及一般风险。公司应注意《第4项应用指引》内建议的风险分析;及
 
(6)

若下列事宜与矿业公司业务营运有重大关系,须提供以下资料:
 

(a)因环境、社会及健康安全问题引起的项目风险;
 
(b)任何非政府组织对矿产及╱或勘探项目的持续性的影响;
 
(c)对矿产所在国家的法律、法例及许可要求的符合情况,以及向所在国家政府支付的税项、专利费及其他重大款项,全部按国家逐一列载;
 
(d)为以持续发展方式补救、复修以至关闭及迁拆设施所需的充裕资金计划;
 
(e)项目或产业的环境责任;
 
(f)过往处理矿产所在国家的法律及常规的经验详情,包括国家与地方常规差异的处理;
 
(g)过往处理当地政府及社区对勘探矿产业地点所关注事宜的经验,及有关管理安排;及
 
(h)任何与正进行勘探或采矿的土地有关的申索,包括任何家族或当地人提出的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