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申请人上市文件的内容

    • 18A.05

      附录D1A所载资料外,矿业公司必须在其上市文件内载有下列资料:
       

      (1)合资格人士报告;
       
      (2)表明合资格人士报告生效日期以后并无任何重大变动的声明;若有任何重大变动,必须在显眼位置披露;
       
      (3)其探矿、勘探、开采、土地使用及采矿的权利性质及范围,以及该等权利所牵涉产业的概况,包括特许权以及任何所需牌照及许可的期限及其他主要条款细则。此外,任何将取得的重要权利亦须详细披露;
       
      (4)说明任何可能对其勘探权或采矿权有影响的法律申索或程序;
       
      (5)披露具体风险及一般风险。公司应注意《第4项应用指引》内建议的风险分析;及
       
      (6)

      若下列事宜与矿业公司业务营运有重大关系,须提供以下资料:
       

      (a)因环境、社会及健康安全问题引起的项目风险;
       
      (b)任何非政府组织对矿产及╱或勘探项目的持续性的影响;
       
      (c)对矿产所在国家的法律、法例及许可要求的符合情况,以及向所在国家政府支付的税项、专利费及其他重大款项,全部按国家逐一列载;
       
      (d)为以持续发展方式补救、复修以至关闭及迁拆设施所需的充裕资金计划;
       
      (e)项目或产业的环境责任;
       
      (f)过往处理矿产所在国家的法律及常规的经验详情,包括国家与地方常规差异的处理;
       
      (g)过往处理当地政府及社区对勘探矿产业地点所关注事宜的经验,及有关管理安排;及
       
      (h)任何与正进行勘探或采矿的土地有关的申索,包括任何家族或当地人提出的申索。

    • 适用于若干矿业公司新申请人的额外披露规定 (18A.06-18A.08)

      • 18A.06

        若矿业公司已开始投产,其必须披露所生产的矿产及╱或石油的每适用单位的营运现金成本估算。

      • 18A.07

        若矿业公司尚未开始投产,其必须披露生产施行计划,包括暂定的日期及成本。有关计划必须有最少一份概括研究支持,并有合资格人士的意见为佐证。若仍未取得勘探或开采资源量及╱或储量的权利,有关取得该等权利的相关风险必须在显眼位置披露。

      • 18A.08

        若矿业公司参与勘探或开采资源量,其必须在显眼位置向投资者披露,这些资源量最终不一定能够开采而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