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2

若上市发行人先前曾刊发符合《上市规则》第18.1818.34条(如适用) 的合资格人士报告或估值报告(或同等文件) ,只要报告的刊发日期不超过六个月,本交易所或可免除有关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第18.05(1)18.09(2) 或第18.09(3) 条的规定,不要求其提交全新的合资格人士报告或估值报告。发行人必须在上市文件或相关须予公布交易的通函内提供此文件及无重大变动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