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4

《GEM上市规则》第17.15条17.21条载列引致发行人须履行披露责任的若干特定情况。

附注:
1 《GEM上市规则》第17.15 条17.21 条所述交易及融资安排,亦可能须受制于第十九章(须予公布的交易)及╱或第二十章(关连交易)的规定。
 
2 就《GEM上市规则》第17.15 条17.21 条而言,以下词语具有下列意义:
 
  “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指应收以下各方的垫款及代以下各方作出的一切担保的总和:

(i) 实体;
 
(ii) 该实体的控股股东;
 
(iii) 该实体的附属公司;
 
(iv) 该实体的联号公司;及
 
(v) 与有关实体拥有相同控股股东的任何其他实体。
 
3 如果有关的债项或财政资助乃源于经股东批准的交易,则毋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5条17.21条作出披露,但与《GEM上市规则》第17.17条17.18条等同的资料(如适用)须已刊载于致发行人股东的通函内。
 
4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